索 引 號 | MB1851632/2021-00011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醫療保障局 | 發文日期 | 2021-07-29 |
標 題 | 市局發文進一步規范職工生育津貼發放工作 | ||
文 號 | 無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醫療保障局 時間:2021-07-2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近日,市醫保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進一步規范職工生育津貼發放工作,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明確生育津貼定義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二、明確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1.順產,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剖宮產,享受143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3.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4.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5.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6.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規范發放管理
(一)生育津貼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由其支付給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生育津貼無法正常發放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生育津貼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規范生育津貼審核發放程序,對審核無誤的生育津貼必須發放至用人單位的對公賬戶。各單位在申報職工生育津貼等生育保險待遇時,必須提供單位基本戶信息,不得提供單位工會賬戶、協會賬戶等其他賬戶。
(三)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其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在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工資待遇不重復享受。財政全額保障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已由單位通過工資渠道先行發放的,其生育津貼不再撥付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集中收回。若生育津貼高于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向財政申請補發。
(四)各單位要全面梳理職工生育津貼發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加強對經辦人員法律法規及有關業務培訓,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堅決杜絕生育津貼該發不發或多發多補的情況。
(五)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對本通知下發前單位暫存款中的生育津貼進行清理,由同級財務統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