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3-00558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3-11-14 |
標 題 | 關于禁止使用“生鮮燈”的提醒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3-11-14 16:18[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為保障《辦法》順利實施,現對全縣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發布提醒告誡。
一、迅速自查自糾。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對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設施,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市場開辦者要落實落細主體責任,統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二、知悉法律責任。《辦法》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實施之日起,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歡迎投訴舉報。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仍在使用“生鮮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灌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