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343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9-08-29 |
標 題 | 明年1月1日起 保健食品要醒目標注警示語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體字印刷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9-08-29 00:00[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體字印刷——這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8月20日正式發布的《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作出的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執行。
同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介紹,《指南》涉及產品上市后監管;《辦法》涉及產品市場準入,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除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外,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國內外食用歷史,原料安全性確切,在批準注冊的保健食品中已經使用;二是原料對應的功效已經納入現行的保健功能目錄;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圍、對應的功效、生產工藝、檢測方法等產品技術要求可以實現標準化管理,確保依據目錄備案的產品質量一致性。存在食用安全風險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確切的;無法制定技術要求進行標準化管理和不具備工業化大生產條件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法律法規要求等其他禁止納入情形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