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6-00471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6-09-30 |
標 題 |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和加快全縣旅游產業發展的具體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發〔2016〕132號 | 主 題 詞 |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服務業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根據《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加快全縣旅游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灌政發〔2019〕42號),本文件已廢止。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19-05-10 10:56[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關于鼓勵和加快全縣旅游產業發展的具體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關于鼓勵和加快全縣旅游產業發展的具體實施辦法(試行)
為全面落實縣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爭創江蘇鄉村旅游示范區”的奮斗目標,進一步創新旅游工作機制,加大開發建設力度,加快我縣旅游產業發展步伐,全力打造“伊山伊水伊甸園,真情真意真灌云”旅游品牌,把旅游產業盡快培育成為全縣新興支柱產業,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實施意見》(灌發〔2016〕24號)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第一條 設立旅游產業發展基金。2016-2018年,縣政府旅游產業發展投融資平臺每年統籌安排2000萬元作為旅游產業發展基金,用于旅游產業規劃設計、品牌創建、項目策劃、宣傳推介、營銷管理、人才培訓、信息化建設。
第二條 創新投資機制。縣政府旅游產業發展投融資平臺為全縣旅游產業發展特別是前期開發建設提供資金支持,2016-2018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億元的旅游業項目建設資金,用于重點鄉村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縣旅游產業發展投融資平臺對景區建設投入的資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景區建成運營后分期還款,或將其形成的債權債務轉換為股權投入。
第三條 統籌政策資金。縣各有關部門在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時,應優先支持旅游產業的發展需要,根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及時安排上報相關項目。縣旅游主管部門、各景區要積極向上爭取項目專項資金,推動旅游產業發展。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四條 設立旅游擔保基金。縣筑富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3000萬元,設立旅游產業融資擔保基金,主要為缺乏抵押物的旅游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積極爭取省旅游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為縣內旅游融資提供信用保障措施。
第五條 實行擔保、信貸應急周轉重點優惠制度。縣筑富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為旅游企業融資提供信貸應急周轉服務項目,按照最低限收取費用;縣泰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旅游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擔保費和保證金按照最低比例收取;探索推行林權、礦權、特許經營權等新型旅游融資抵押擔保方式。
第六條 建立融資考核制度。縣內金融機構為旅游業發展提供融資服務的,比照工業企業貸款考核。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第七條 計劃保障。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按照全縣旅游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及時調整土地性質,安排旅游業發展用地規模和布局,年度土地供應應優先保證旅游項目建設用地。
第八條 基礎保障。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支持利用民宅、存量房產興辦旅游產業,利用廢舊工(礦、窯)業廠房發展工業旅游。
第九條 重點保障。對旅游重點項目建設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及時調整,縣國土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鄉鎮和景區向上爭取用地指標,對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縣國土部門應爭取省單列用地指標;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塘進行旅游綜合開發的,可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租賃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相關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擴大確權范圍,對縣內未被確權的國有山林、水體、山體等資產進行登記并確權到相應景區,注入旅游開發公司,增強發展后勁。
四、加大規費扶持力度
第十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項目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旅游項目收取的規費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用于景區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對新辦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旅游企業,從繳稅之日起5年內,其上繳的城建稅、房產稅的全部以及增值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政府給予扶持,后3年按50%政府給予扶持,用于企業發展旅游產業。
第十二條 景區規劃區內的土地出讓凈收益部分由縣財政安排用于景區建設。
五、鼓勵發展文旅產業
第十三條 鼓勵文藝團體進景區。對依法登記的曲藝表演團體、非遺傳承人在景區從事表演活動的,免收場地費;對觀眾達到100人以上的,每場次一次性補助1000元。對在景區開設演藝吧,投資超過100萬元且連續經營滿一年、演出場次超過50場的,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旅游文藝創作。對以灌云歷史文化為題材的原創文藝作品,或搜集、整理、出版旅游文化作品且有社會影響力的,給予創作者3000—10000元補助。
第十五條 促進旅游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對落戶灌云旅游景區的民營文化產業項目,視投資規模給予10-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六條 鼓勵縣內旅游景區引進民間博物館、民俗館、圖書館、文化館項目建設。視規模或影響力大小分別給予投資人5-10萬元的補助。
六、鼓勵發展旅游飯店
第十七條 對新建并通過三星、四星、五星級旅游飯店評定的,分別給予10萬、20萬、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新晉升三星、四星、五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給予5萬、10萬、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八條 對國內外知名經濟型品牌連鎖酒店在縣內新落戶并建成運營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九條 對被國家、省級旅游部門授予農(漁)家樂的,一次性獎補5萬元、3萬元;對被評為市級四星級、五星級農(漁)家樂的,一次性獎補1萬元、2萬元。
第二十條 對開展鄉村特色民宿改造、建設符合規劃和建設標準的,給予每戶5000-10000元的補助;民宿村中的70%以上民宿經營戶達到規劃和建設標準的,按照每戶3000-5000元給予村集體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被評為市級以上百年老字號稱號的餐飲場所,給予1-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七、鼓勵發展旅游商業
第二十二條 鼓勵開發旅游紀念品。對研制、開發具有灌云文化特色、市場價值、帶動就業和關聯產業發展功能的旅游商品,經評估后給予設計者2-5的補助,取得專利的,另行給予政策獎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傳承老字號、老作坊。對在旅游景區開設傳統手工作坊,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且連續經營滿一年的,一次性補助1萬元;對形成民俗文化街區的,根據規模大小,給予景區1-5萬元的一次性政策獎補。
第二十四條 鼓勵旅游商品購物點建設。在旅游景區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的旅游商品購物點,營業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本地商品種類達到50種以上、景區自主開發商品達到5種以上的,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八、鼓勵發展旅行社
第二十五條 對全國、全省百強旅行社落戶我縣,且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并連續經營5年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二十六條 對被新評為國家、省、市誠信旅行社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被新評為省三星、四星、五星級旅行社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二十七條 對組織縣外游客來灌云旅游且年接待量達到一定規模的,由縣旅游部門會同旅游景區另行制訂補助優惠政策。
九、鼓勵發展旅游交通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企業開通縣內、縣外至大伊山、伊蘆山、潮河灣等景區旅游專線并正常運營的,前三年每年分別給予每輛車補助1萬元、2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對旅行社組團來灌云旅游的客運車輛,景區免收停車費。
十、鼓勵開展景區創建工作
第三十條 對創建國家等級景區的,按3A、4A、5A等級,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創建全國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創成后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創建成省三星、四星、五星級鄉村旅游區(點)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縣內旅游景區創建為省級以上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水利風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分別給予8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一條 鼓勵特色村鎮建設。扶持旅游鄉村創建,通過國家、省鄉村旅游示范鄉村創建驗收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通過國家、省歷史文化名鎮(村)、旅游特色名鎮(村)認定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十一、鼓勵引進與培養旅游人才
第三十二條 鼓勵灌云中專開設旅游管理與服務、烹飪等專業,培養旅游業發展人才。
第三十三條 鼓勵灌云中專與省內外旅游職業學院和旅游企業聯合辦學,對縣內旅游企業員工進行定向培訓或輪訓;鼓勵校企合作、雙向交流,旅游企業管理人員到學校兼職,旅游專業老師到旅游企業掛職。
第三十四條 分期分批組織鄉鎮、部門和景區負責旅游工作的人員到專業旅游院校進行學習培訓,提升旅游產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的旅游專業人才來灌云從事旅游工作或創業的,按照縣優秀人才引進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縣勞動技能培訓機構建立旅游技能培訓制度,定期舉辦旅游職業技能培訓。
十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旅游產業
第三十七條 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個人在我縣境內投資旅游產業的,除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外,符合規劃的,與國有資本享受同等政策優惠。
第三十八條 社會資本投資的旅游項目,行業部門可以幫助宣傳促銷、向上爭取相關項目扶持資金。
十三、鼓勵發展智慧旅游
第三十九條 加快灌云旅游網升級改造,鼓勵和引導旅游企業建立旅游網站,并積極開展網絡宣傳、網絡營銷和網上預訂等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和推進“互聯網+旅游”,打造灌云“智慧旅游”平臺。開發、推進“e助游”APP項目建設,完善旅游產品的包裝和營銷。整合縣內外報紙、廣電等傳統媒體及微信公眾號、APP等新媒體平臺和客戶端資源,根據信息發布數量、質量等綜合數據,制定出臺相關鼓勵政策,廣泛宣傳、推介灌云旅游產品,提升灌云知名度和對外影響力。
十四、強化目標管理與考核
第四十一條 對旅游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按3倍折算成工業項目,納入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目標考核。
十五、其他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上述扶持辦法和獎補條件的企業及個人,在具體實施時,由相關企業和個人提出申請,報縣旅游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推進指揮部審核確認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同一事項涉及多項補助的,補助金額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獎補資金從縣旅游產業年度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對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進行違法經營或發生有影響投訴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取消補助資格。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政策由縣旅游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推進指揮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