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5-00111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5-03-06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15〕1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審計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根據《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灌政發〔2023〕98號),本文件已廢止。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3-12-27 10:26[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委辦局,縣各有關單位:
《灌云縣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縣十五屆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灌云縣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專項資金規范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事項是指關系惠農惠民政策實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社會事業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扶貧開發等公益性項目;
(二)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鄉公共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三)重要公共資源、國有資產的管理、交易、處置等重大經濟事項。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投資項目及其他屬于審計機關監督范圍的投資項目。
第四條 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縣審計機關是縣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對其管轄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實施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重大事項開展情況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實際情況,依法編制年度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劃,報經縣政府批準確定,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重大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對政府投資的其他項目可以實施概(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結)算審計;對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完成內審的項目可以進行抽查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重大事項涉及的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的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單項工程結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重大事項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一)重大事項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二)與重大事項有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三)重大事項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五)招標投標程序和執行情況;
(六)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八)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情況;
(十)建設項目績效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以縣審計機關為主導,內部審計為基礎,合理利用社會力量。
重大事項實施單位或主管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本單位和本部門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監督職責,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其審計結果應當報送審計機關,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力量不足時,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
第十二條 對社會中介機構參與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備選庫方式管理,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由審計機關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建立。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優先從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向其購買審計服務。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使用社會中介機構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并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費用標準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等相關標準,結合審計時間、審計投入力量等因素通過合同約定。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費及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的費用,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發展和改革、財政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投資計劃及時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依法組成審計組,對項目的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并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承擔的職責,合理確定被審計單位。重大事項實施單位或主管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為被審計單位。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開展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負責召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
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提供完整準確真實的電子數據。單位負責人和個人應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上述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取得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建設管理、工程決(結)算、財政財務收支等審計事項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審計證據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但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審計機關可以依據適當、充分的證據,依法作出審計結論。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保留適當比例的工程價款,在竣工決算審計后結算;
(二)納入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審計機關作出的關于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審計機關進行復核。
第十九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重大事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項目實施情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或者試運行期滿后3個月內,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或者工程結算審計。對具備審計條件的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在接收資料后30日內確定審計組織方式,并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資金數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和重點投資項目竣工決(結)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實施概(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在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真實、完整的前提下,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因項目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有關情況函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與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單位具有約束力,應當作為建設資金撥付、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辦理資產移交的依據,也可作為評價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的依據和政府投資決策及管理的依據。
納入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審計,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單位及其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有關部門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嚴肅整改問責,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和審計建議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向有關部門通報,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人員及選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在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開展重大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內部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