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6-00565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6-12-16 |
標 題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灌云縣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辦〔2016〕100號 | 主 題 詞 |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灌云縣土地綜合整治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灌政辦〔2021〕50號),本文件已廢止。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1-06-28 15:4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灌云縣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保障補充耕地開發數量和質量,發揮補充耕地開發項目資金效益,實現我縣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耕地先補后占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蘇省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連云港市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使用耕地開墾費資金安排的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是指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等途徑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土地整治項目。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建立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先行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確保實現耕地“先補后占”。
第四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資金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項目資金;
(二)做好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資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專款專用原則。項目資金必須按規定用于經批準立項的補充耕地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全程監控原則。加強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相結合,實現對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管,防止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分級管理原則。按項目實施主體實行分級管理,明確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監察、水利、農業等部門及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增強全局意識,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工作。
(一)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開墾費征收;負責編制土地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項目立項、組織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和初審、指導和監督及組織項目驗收等工作;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預算審查、資金撥付及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為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轄區內項目選址、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四)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出來的耕地,經省、市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后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用于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占補平衡。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批復
第八條 項目入庫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并與本地區的村鎮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二)項目區地類清楚、權屬無爭議;
(三)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有基本的農業生產條件;
(四)鄉鎮政府重視,村級班子團結,群眾擁護支持。
第九條 項目申報。根據省、市國土資源部門下達建立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的通知要求,由各鄉鎮根據入庫條件,上報本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經論證審核后,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經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查,報市國土資源部門立項。
第十條 項目批復。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組織審查,立項批復,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如果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率、投資總規模中任何一項,必須按批準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30元/平方米,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加收40%的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收,并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實行包干制。項目資金按照項目驗收后確認的新增耕地面積計算,并按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進行按比例分配包干使用,其中,10%部分由縣國土資源局在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上繳省國土資源廳;15%部分作為縣國土資源局提取的業務管理費用,主要用于組織項目立項報批、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審查、業務指導和組織竣工驗收等費用;75%部分專項用于鄉鎮組織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實施,包含工程施工、設備采購、青苗及地上附屬物拆遷補償和產權人補償等費用。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撥付。
(一)項目資金實行預撥付和按進度相結合的辦法。項目啟動時,縣國土資源局擬定用款計劃上報縣政府,經批準后,縣財政局根據耕地開墾費籌集情況,撥付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項目啟動資金,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剩余資金按工程進度分批撥付,并預留項目合同的20%資金待項目竣工經省、市驗收合格后結算撥付。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到資金后,撥付各項目承擔單位。
(二)項目竣工經省、市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后,按照驗收文件確認的實際新增耕地面積結算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六)未按要求報送用款申請和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七)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
(八)其他違規情況。
第四章 項目資金使用
第十六條 各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內容,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超支不補。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工程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各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工程招投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簽訂實施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工程施工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通過招投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合同,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五章 項目驗收及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項目竣工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財政、農業、水利等方面專家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項目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 對驗收不符合規定標準和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凡是不能按時實施完成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項目,收回撥付的投資款,并停止下年度項目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灌云縣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灌政辦[2013]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