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2-00639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2-04-08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2〕5號 | 主 題 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計劃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2-04-08 15:17[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灌云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實施程序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及《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灌云縣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包括以下資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用于項目建設的資產置換收入、部門預算(結余)資金、非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國家安全、社會管理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嚴格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要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項目審批部門通過建立項目儲備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省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建立部門聯動、權職相應、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管理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縣人民政府投資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縣人民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和計劃的編制、下達和執行情況管理,負責項目審批、竣工驗收、后評價等;
(二)縣財政局參與政府投資計劃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劃編制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四)縣檔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灌云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預期效益進行初步分析闡述,并提供相應的決策依據及其他申報材料。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在充分分析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落實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可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對其理由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以下條件: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
(二)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材料。
第十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估算總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匡算總投資10%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項目建議書。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投資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應當包括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提交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并對通過論證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予以批準(核定)。
經批準(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文件中規定文件的有效期,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一年;涉及跨區域、跨流域、投資較大或技術方案復雜的重大項目,批復文件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項目在批復文件有效期內未辦結下一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或未開工建設,需要延長有效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批復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原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原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批復文件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3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縣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且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總投資在2000萬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危化、易爆、實驗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政務信息化項目簡化審批程序按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列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縣域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分類滾動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規劃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應優先保障急迫性強、成熟度高、群眾利益關聯度高的項目建設。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縣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項目成熟程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研究提出近三年內要續建、新建的政府投資項目及建設計劃,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縣財政部門總體銜接平衡后,形成縣級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是進行項目投資決策、審批和編制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能進入項目前期審批環節。
第二十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每年第四季度啟動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資金籌措等情況,提出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申請。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政府可用資金規模、項目建設輕重緩急程度等,會同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統籌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年度計劃制定部門按原決策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縣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對政府性資金收支進行專項核算,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應當采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非盈利性工程項目范圍按《江蘇省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蘇政傳發〔2021〕40號)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該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批復的概算進行造價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預算1000萬元以上(含)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前需報縣財政部門開展預算評審工作。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涉及財政直接出資的項目由縣財政部門牽頭對項目結算進行審計,并以審計報告作為結算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并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后,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委托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完成轉入試運行一年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辦理審批手續。按有關規定移交固定資產。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結余的財政資金,或者項目終止后尚未使用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部繳回國庫。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概況向縣檔案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竣工時,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檔案驗收。
第三十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后評價。項目后評價不得委托參與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與項目建設實施等工作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
后評價應當依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建設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對發現的重大共性問題,向本級政府報告。
對項目后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改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縣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項目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鎮街、園區及國有企業、政府融資平臺等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載:灌政規發〔2022〕5號 關于印發《灌云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解讀鏈接:《灌云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