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2-00457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2-07-01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2〕4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2-07-01 17:16[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
《灌云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規范民房規劃審批程序,保障群眾住房安全,切實維護村(居)民權益,有效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加快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的指導意見》(建村〔2021〕47號)、《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農經〔2020〕11號)、《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連農〔2020〕16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民房規劃建設管理實際情況,制定《灌云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灌云縣城規劃區內的民房規劃建設管理。
本辦法所稱縣城規劃區,是指《灌云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劃定的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具體以省政府批準的我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劃定的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為準,我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未批準前,以現行《灌云縣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為準。
第三條 民房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等相關法定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規劃、后審批、再建設的原則進行,達到節約、集約、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
第二章 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堅持排險解危為指導思想,按照總量控制、技術鑒定、流程優化、集體研究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縣城規劃區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適用于滿足村(居)民現有危險房屋(以下簡稱危房)排險需求進行的翻建管理,預防災險和坍塌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包括構筑物、附屬用房(廚房等日常使用功能的邊屋除外)和臨時建筑的建設。
在縣城規劃區內重要道路、河流等周邊沿線范圍或其他因城市規劃管理需要整體控制的區域,涉及村(居)民現有房屋的外立面裝修、局部改造、翻建等,由縣政府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劃分為民房禁建區和民房限建區(以下簡稱禁建區和限建區)。
(一)禁建區范圍
1.土地儲備計劃覆蓋地塊,已經列入征收計劃或者出讓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
2.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重要生態紅線保護規劃所確定的二級及以上保護范圍,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用地范圍。
3.公路、鐵路、車站、碼頭、機場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規劃控制范圍。廣場、商業中心、公園綠地等縣城主要節點周邊。
4.因城市建設發展經縣政府同意列入實行規劃控制的范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住建局,組織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交通局、水利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等相關職能部門,科學確定禁建區范圍,報縣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禁建區范圍確需變更的,各職能部門應及時提供變更資料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會辦研究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限建區范圍
縣城規劃區內,禁建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限建區(含保留村莊)。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各鎮街做好縣城規劃區內危房翻建審批工作。鎮街負責危房翻建審批工作,做好村(居)民建房申報資料的受理、審查、公示、審批、建房許可的核發工作,對村(居)民危房規劃建設進行批后管理和監察等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危房,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連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實施。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對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損壞的房屋鑒定,由所屬鎮街視情況委托。鎮街負責危房定期排查,并動員相關方申請鑒定。縣住建局負責危房排查鑒定監督指導。
第九條 縣城規劃區內村(居)民應定期對其房屋及附屬構筑物進行安全檢查,及時自行修繕損壞的內容,修繕內容在修繕前至屬地鎮街申請報備。通過自行修繕無法保障住房安全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請保障性住房。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居民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保障性住房。
(二)置換安置房。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按相關規定將所屬房屋及土地申請置換。位于土地儲備計劃覆蓋地塊,已經列入征收計劃的房屋,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按相關政策優先予以征收和安置。
(三)危房翻建。
1.限建區內(保留村莊除外)村(居)民危房申請原址原面積翻建。
2.限建區內保留村莊的村(居)民危房要結合家庭人口現狀、周邊建筑和村莊規劃等規劃要求,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申請原址翻建。
禁建區內的村(居)民房屋原則上僅適用修繕,通過自行修繕、申請保障性住房、置換安置房等方式均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鎮街提請縣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會辦處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危房翻建:
1.未經規劃審批已經先建的,且建設內容不符合規劃要求的;
2.翻建建筑處于地質災害隱患范圍內的;
3.不能提供危房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有效證明的;
4.已享受政府公租房或貨幣配租政策的;
5.土地、房屋權屬關系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6.相鄰權存在爭議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7.其他不符合危房翻建法規、政策規定的。
不予受理翻建的危房,確實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正常居住的,鎮街應及時采取人員撤離等避險措施。
第十一條 危房翻建審批流程:
1.申請。房屋所有權人向所在鎮街提出危房翻建申請。
2.受理。鎮街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對于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審查。申報資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的,由鎮街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建設、自然資源所、村(社區)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房屋位置、家庭人員、土地權屬、房屋現狀是否具備翻建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查,并及時告知申請人相關審查情況。
4.公示。符合危房翻建要求的,由鎮街安排在村(社區)公示欄和危房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5.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后,鎮街完成審批,并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房許可,審批結果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危房翻建應提供如下材料:
1.危房翻建書面申請,附相鄰利害關系人意見;
2.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
3.現有危房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有效證明文件;
4.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5.建房圖紙。
第十三條 危房翻建控制和管理標準:
限建區內保留村莊適用原址翻建的村(居)民危房,應符合統一規劃要求,根據周邊建筑實際情況確定建設規模,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總建筑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具體建筑形式可參照《灌云縣農村住房設計圖集》。
限建區內(保留村莊除外)適用原址原面積翻建的村(居)民危房,原則上與現有房屋產權證明所載面積一致;原房屋面積如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居住條件要求的,可以參照人均18平方米申報。
翻建申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申請驗線,鎮街在收到驗線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翻建完工后五日內,申請人向鎮街申報規劃驗收,鎮街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出具《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或驗收合格意見。
第十四條 鎮街要建立村(居)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備案。
第三章 保障與督查
第十五條 各鎮(街)負責轄區范圍內民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日常巡查、監管,及時查處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建筑,并做好后續跟蹤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村(社區)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鎮街報告;發現違法建設后對違建戶進行宣傳和勸阻;協助做好違建的拆除工作。
第十七條 縣城規劃區內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房屋建設的,由縣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所屬鎮街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住建局要加大鎮(街)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力度,推進鎮(街)建設管理員隊伍建設,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普及建設農村宅基地和民房規劃建設政策,發揮鎮街和村(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提高村(居)民遵守規劃的意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村(居)民規劃建設的房屋必須經有權部門驗線,方可開工建設。未經驗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外的鎮、村莊規劃區內的村(居)民個人(家庭),在獨立擁有土地權屬證件或依法獲得的宅基地上進行新建、翻建、改建和擴建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層建筑,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參照《灌云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房屋建設管理內容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符的,依據該上級文件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我縣此前出臺的相關民房管理規定與此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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