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4-0010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4-03-07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鎮級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4〕1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工業、交通/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4-03-07 15:21[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相關單位:
《灌云縣鎮級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辦法》已經縣第十七屆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鎮級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辦法
為鼓勵和支持各鎮工業集中區(以下簡稱“集中區”)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功能、提升項目承載能力,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鄉鎮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的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21〕39號),結合全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補范圍及資金保障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是指通過縣政府認定的工業集中區的公共道路(含橋涵)、供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二、獎補標準
第三條根據基礎設施項目的不同分類,獎補標準如下:
1. 新建公共道路(含橋涵)設施,路面寬度6.0米以上、路面(砼或瀝青)厚度25cm以上的,按道路長度計,標準為300元/米。
2. 新建供氣或供熱設施,達到集中區邊界可以接管使用的,按定額計,標準為50萬元/項。
3. 新建工業污水處理廠設施,取得排污許可證并通過驗收正式投入運行的,按日處理能力計,200噸/日、500噸/日、1000噸/日,標準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和300萬元。
三、申報流程及要求
第四條各鎮政府在當年3月底前,向縣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財政局報送當年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主要包括:集中區簡介,建設項目概況、投資及其來源,項目建設對推動集中區發展的作用等。
因新建工業項目配套需要,沒有列入當年建設計劃的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后,向縣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財政局報請增補當年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
第五條縣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鎮集中區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報縣政府備案后列入當年獎補范圍。
沒有申報備案的項目,不列入當年獎補范圍。
第六條各鎮政府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縣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前一年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獎補資金報告。
獎補資金報告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概況、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進度、驗收結論、付款憑證、跟蹤審計報告等。
四、審核審批
第七條縣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獎補資金報告及其支撐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申報材料不符合有關要求或者不齊全的,及時告知申請單位進行補正。
補正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全部到位,逾期仍不符合有關要求或者不齊全的,不予獎補。
第八條縣工業集中區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次年3月15日前,牽頭縣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工信局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小組,對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綜合評審,出具獎補方案初審意見,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集中區獎補方案后,由縣財政局直接安排撥付獎補資金。
五、其他事項
第九條各鎮政府要建立集中區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責任制,確保獎補資金專項用于集中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條各鎮政府要如實申報獎補項目支撐材料。
對弄虛作假的,除收回獎補資金外,暫停該集中區當年申報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工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