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3-00240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3-04-19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3〕2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3-04-19 09:5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單位:
《灌云縣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非盈利性項目建設行為,按照“投資、建設、監管、使用”分離原則,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的運行機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江蘇省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蘇政傳發〔2021〕40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連政規發〔202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是指由政府研究確定的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對縣級政府投資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履行工程建設單位職責,執行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資,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本辦法所稱縣級政府投資,包括以下資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用于項目建設的部門預算(結余)資金、非稅資金、上級補助等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實行集中建設的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工程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工程項目;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四)政府確定實行集中組織建設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項目。
本條(一)(二)(三)款所述工程項目是指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縣政府就第三條(一)(二)(三)款中特定工程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主管部門,會同縣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政府成立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集中建設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協調和研究解決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縣政府就特定工程建設項目成立領導小組的,按其領導小組職責開展工作。
第七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方針,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建筑師負責制、工程總承包等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在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議和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推進會議;
(二)會辦協調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推進過程中重大問題。整理上報需領導小組協調的重大事項;
(三)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項目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定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指導、督促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建立健全項目建設管理體系;
(三)建立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的考核評估制度,考核評估 結果作為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獎懲的依據,考核評估優秀的給予獎勵,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四)組織實施集中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統計上報項目建設情況,并對集中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檢查;
(五)協調解決集中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六)承擔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相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縣政務部門負責招投標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等相關工作;
(二)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明確集中建設有關事宜,審核項目投資計劃,按照規定開展項目督查、綜合驗收及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集中建設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年度預 算安排和執行管理。對項目投資及概算進行評審,核定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費,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四)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集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縣審計部門負責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符合條件的集中建設項目開展審計監督;
(六)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審批集中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核實、不動產登記;
(七)灌云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八)縣公安部門負責審批交通安全意見,處置協調干擾影響工程建設的治安事件;
(九)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渣土運輸手續;
(十)縣水利部門負責審批職權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協調辦理占用河道手續。
縣相關部門在做好工程項目監管的同時,應積極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合力推進工程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項目使用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建設計劃,確定項目方案,編報項目預算;
(二)負責籌措協調資金、征地拆遷、辦理用地手續;
(三)負責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報批工作;
(四)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
(五)負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置事項、工程規劃許可的辦理;
(六)參與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的編制和施工圖設計交底;
(七)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接收項目使用移交;
(八)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九)明確本單位的代表,負責項目推進過程中的溝通協調事項;
(十)會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報縣財政部門批準;
(十一)按照資金年度預算,籌措建設資金并及時撥付;
(十二)按照規定,會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第十二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二)負責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以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名義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后的各項建設手續。鼓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筑技術,在工程采購中加大綠色建材推廣應用比例;
(三)配合項目使用單位編制資金年度預算;
(四)負責工程施工相關的招標采購、現場管理、投資管理、 竣工驗收、檔案資料、項目移交等,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五)按有關規定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經項目使用單位提出,可協助項目使用單位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相關手續,具體工作內容以書面形式明確;
(七)及時向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項目情況;
(八)配合項目使用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使用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 報告時,向集中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確定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的申請,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函復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事宜,并抄送縣發展改革部門。大型及以上工程項目由集中建設主管部門提請縣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由縣政府確定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其他工程項目由集中建設主管部門確定集中建設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集中建設相關事宜,并將批復抄送集中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批復文件和有關規定,及時對接溝通,以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十六條 集中建設工程項目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嚴格控制投資總額。集中建設工程項目應加強項目前期調研論證,保障工程項目合規、合理、可操作。大型及以上工程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會同有關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做好建設方案、投資、工期等前期工作的論證核算。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做好工程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項目建成后,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及備案。項目全部完成后,項目使用單位會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于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 10 日內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項目使用單位配合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于1個月內完成資產交付使用。1個月內未完成資產交付的,非工程質量、未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等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原因,竣工驗收合格(備案)1個月后項目使用單位即履行資產管理職責。交付行為不屬于權屬轉讓范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項目產權登記到項目使用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使用單位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依據批復 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別進行賬務調整,完善相關資產檔案、財務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自集中建設工程項目交付后3個月內,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和上報;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需報決算審批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集 中建設實施單位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建設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同時做好相關資料備份工作。
第二十四條 集中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做好跟蹤服務,組織工程質量和建筑設備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嚴格 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加強項目財務管理,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工作突出,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有效節約投資的,給予其獎勵。具體獎勵方法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程項目質量、工期、節約投資等情況擬訂,報縣政府批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主 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建立參建單位考核機制,規范參建單位建設行為。
第二十八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決策規則、招投標管理、材料設備采購、施工現場管理、簽證變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形成內部互相制約的機制,提升管理效能,通過加強關鍵環節管理防范腐敗風險。
第二十九條 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承擔集中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三十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控制等方面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集中建設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分類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附錄1《相關概念定義》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文件下載:灌政規發〔2023〕2號 關于印發《灌云縣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