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712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 | 發文日期 | 2021-09-29 |
標 題 | 關于《連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 時間:2021-09-29 17:53[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關于《連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為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督管理,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行管理,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探索實施監測能力和監測體系現代化,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管理上的作用,2021年9月26日,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連云港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編制的背景
污染源自動監測是掌握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的重要手段,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基礎和技術支持。我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始建于2005年,自動監測網絡覆蓋范圍逐步擴大,目前已完成241家廢水企業、101家廢氣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涉及火電、鋼鐵、化工、污水處理、制藥、水泥、垃圾焚燒等行業。隨著污染源自動監測網絡的不斷擴大,同時為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如何更好地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管理上的作用,已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現在制定《連云港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辦法》編制的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的。
三、《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七個章節,分別為總則、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自動監控系統的數據管理、監督執法、職責分工和附則,共30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本章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同時還明確了自動監控系統的定義。
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共8條。本章規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范圍、暫不安裝條件、監測因子、數據傳輸要求、采樣要求、聯網要求、驗收要求和資金來源。在監測設備安裝要求方面,明確了企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范圍,對不同類型的排放口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指標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竣工驗收應在設備聯網3個月內完成的時限要求。
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共3條。本章對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和設備運行進行了規定。規定了排污單位可采取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第四章“自動監控系統的數據管理”共4條。本章對數據保存、數據標記、數據修約和數據公開進行了規定。規定了設備停用期間,排污單位應開展手工監測,同時明確了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臺帳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五章“監督執法”共7條。本章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對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權限,明確了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未按規定聯網、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逃避監管5種情形的認定。超標排放情形中特別規定了通常情況下進行超標評價的廢氣數據類型為小時均值,廢水數據類型為日均值。
第六章“職責分工”共3條。本章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監測監控中心、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排污單位及運維單位的職責。指出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和運行的主體,對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同時對運維單位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七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本《辦法》的解釋單位及實施時間。
五、《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于2021年9月26日印發,自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