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6-00313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6-08-05 |
標 題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6-08-05 00:00[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九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并,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批準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十二、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
十三、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十四、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十五、對有關名稱和詞語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條例中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二)將本條例中的“孩子”統一修改為“子女”。
(三)將第五條及第四章章名中的“獎勵”修改為“獎勵扶助”。
(四)將第十一條中的“發展計劃”修改為“發展改革”、“計劃生育”和“衛生”合并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和“人事”合并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新聞出版”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
(六)將第四十四條中的“人均純收入”修改為“人均可支配收入”。
(七)將第四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相關條款的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