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0-00219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民政局 | 發文日期 | 2020-03-02 |
標 題 | 關于進一步規范鎮街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民發〔2020〕37號 | 主 題 詞 |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民政局 時間:2020-06-05 15:26[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灌西鹽場、五圖河農場: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方案》(連民政救〔2020〕5號)文件精神,結合《灌云縣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灌政規發〔2015〕2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臨時救助工作,規范鎮街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通知如下:
ー、工作原則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認識臨時救助制度在社會救助體系中拾遺補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規范完善臨時救助工作,妥善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備用資金的“救急難”效能。
二、救助原則
堅持托底保障、及時高效、制度銜接、資源統籌、公開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三、救助對象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難型”家庭及個人。
(二)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支出型”貧困家庭。
(三)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困難家庭及個人。
四、救助標準
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對象,可自行或委托村(居)代為向所在鎮街民政部門申請救助,各鎮街負責審批,以小額臨時救助為主,根據其家庭困難程度,在臨時救助備用金中給予1000元以下小額臨時救助,并完善審批材料,有關救助信息報縣民政局備案。救助金額1000元以上的臨時救助須報縣民政局審批。原則上每年度內,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小額臨時救助。
五、審批程序
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按照家庭或個人申請、鎮街民政部門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審核、審批。發放小額救助資金的程序實施,調查、審核、審批、資金發放工作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對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的,應當在24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對符合條件超過小額救助標準的,立即將申報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過村(居)做好群眾的答復和解釋工作。
六、資金籌集與使用
(一)資金來源。各鎮街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戶,備用金由縣民政下撥資金、鎮街財政預算資金和鎮街慈善捐助募集資金三部分組成,鼓勵通過個人、社會捐助等渠道為臨時救助籌措資金。民政部門可根據鎮街臨時救助備用金實際支出使用情況,按季度給予補充,各鎮街在申請下撥季度臨時救助金時,需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上季度臨時救資金使用明細及憑證。
(二)資金管理。鎮街臨時救助備用金實行轉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臨時救助金需按月計算、按月發放,向臨時救助困難群眾發放臨時救助金時,要特別注明所發救助金為“臨時救助金”。
七、組織保障和監督檢查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要對困難群眾的急難問題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縣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鼓勵、支持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能。
(二)加強資金保障。要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不斷提高救助水平。
(三)加強監督檢查。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備用金的督導檢查,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發現弄虛作假騙取救助的,按有關規定追回發放的救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