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078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發文日期 | 2021-01-29 |
標 題 | 市工信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其他/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時間:2021-01-29 11:4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序號 | 違法行為(列舉)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 律 依 據 |
實施主體 |
1 |
對違反固定資產節能評估違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 |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2 |
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制品行為 |
首次違法且情節輕微,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 |
《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根據2018年11月 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由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銷售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的粘土實心磚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銷售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設區的市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撤銷批準,并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由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依法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
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