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4-00370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財政局 | 發文日期 | 2024-09-25 |
標 題 |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財政局 時間:2024-09-25 12:0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提高補貼政策效應為目標,支持保護耕地地力,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調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由激勵性補貼向功能性補貼轉變、由覆蓋性補貼向環節性補貼轉變,提高補貼政策的指向性、精準性和實效性,提高農業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
(一)補貼范圍
在全縣范圍內,原則上對種地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村組機動地、國有農場和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給予補貼。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補貼:
1.已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以實際占用的面積為準。
2.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如工業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檢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等;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等。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
6.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補得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
1.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未簽訂的,應補簽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發放對象以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
2.村組機動地承包給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種植的,村組應當與承包主體簽訂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并報當地政府備案,作為承包農戶補貼的發放依據。未簽訂的,應補簽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對象以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未承包給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種植的,補貼資金由村組集體享有。
3.縣屬農林場圃耕地已承包給農場職工的,應簽訂耕地承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未簽訂的,應補簽耕地承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對象以耕地承包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由農場自行經營耕種的耕地,補貼資金歸農場集體享有。
(三)計發依據及標準
今年我縣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計發依據為計稅耕地面積,補貼標準為120元/畝。補貼面積除個別有突出矛盾的以及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進行調整外,原則上按照2023年補貼面積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