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4-0036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財政局 | 發文日期 | 2024-09-25 |
標 題 |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財政局 時間:2024-09-25 11:3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最低生活保障戶是指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相關規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同一戶籍下,其他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人員);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如何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請。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相關程序。
2.受理。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于申請人申明與縣、鎮街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鎮街人民政府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3.審核。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嚴禁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在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同時,委托縣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開展信息核對。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應當組織民主評議。
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應當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論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于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重新公示。
4.審批。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綜合入戶調查、信息核對、民主評議、審核公示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對擬予批準的,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范圍。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將擬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擬補助金額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作出書面批準決定,并且向申請人發放《灌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有異議的,應當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作進一步核查,并且根據核查結果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
對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鎮街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應當上報縣民政局備案。
落實低保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可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
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定對象增發保障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