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8-00478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農委 | 發文日期 | 2018-12-03 |
標 題 | 灌云縣關于實施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的公告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各生豬運輸車輛所有人: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79號公告、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生豬運輸車輛監管的通知》(蘇農辦牧[2018]63號)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縣生豬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生豬承運人憑運輸車輛備案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承運。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8-12-03 00:00[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生豬運輸車輛所有人: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79號公告、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生豬運輸車輛監管的通知》(蘇農辦牧[2018]63號)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縣生豬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生豬承運人憑運輸車輛備案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承運。備案實行申報制,由承運人向所在地鄉鎮動物防疫檢疫站提出備案申請。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生豬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采用專用機動車輛,車輛載重、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
2、廂壁及底部耐腐蝕、防滲漏;
3、具有防止動物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的設施,便于清洗、消毒;
4、隨車配有簡易清洗、消毒設備;
5、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
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
2、備案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備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
4、備案車輛的車輛營運證。
三、各鄉鎮動物防疫檢疫站在辦理備案時,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及時到現場檢查生豬運輸車輛,核實相關信息和車輛條件。生豬運輸車輛符合條件的,出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并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生豬的車輛,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鄰省份內跨縣調運生豬的車輛,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
五、承運人通過公路運輸生豬的,必須使用已經備案的車輛,并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生豬;未提供動物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六、承運人應當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及時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生豬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豬處置等情況,并于每月月底前將運輸臺賬報原備案機關審核,臺賬記錄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
七、各鄉鎮動物防疫檢疫站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后應當嚴格查驗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發現運輸車輛未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上報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八、發現運輸車輛有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承運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生豬,以及未按規定備案等情形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8日我縣生豬運輸車輛進行集中備案并上報。對2018年11月28日后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每周統計一次并上報。
灌云縣農業委員會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