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1 16:21 信息來源:灌云縣應急管理局[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安全生產法》釋義連載⑥】第六條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按照憲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勞動保護,同時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這是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方面。本法對從業人員應當享有的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的義務在總則做了規定,并在分則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
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保障方面的權利
本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
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障,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此都給予高度重視,通過立法予以保障。本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在有關條款中,對從業人員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做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包括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及時獲得救治和賠償的權利,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從業人員進行處分或者作出其他不利于從業人員的決定。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只有每一名從業人員都認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有保障。實踐中,許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都是由于從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真正實現安全生產得非常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