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17 09:13 信息來源:灌云縣應急管理局[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安全生產法》釋義連載②】第二條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的規定。
◆條文釋義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作了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同時,考慮到一些行業領域比較特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這些領域的安全生產問題作出了特殊的規定。這些行業領域在適用安全生產法的同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規定。
一、本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法律適用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總的來說,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適用。按照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安全生產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2.法律適用的主體范圍。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3.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關于本法的時間效力,附則第119條對本法的生效時間作了規定,即2002年11月1日。截至目前,安全生產法已經過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均會對當次修改決定的實施日期作出規定,三次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分別是2009年8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21年9月1日。需要說明的是,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并不影響本法的施行日期,從時間效力上講,安全生產法仍然從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之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都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二、本法的調整事項
本法的調整事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因此,其適用的范圍限定在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臺風和地震引發的自然災害、公共場所集會活動中的安全問題等,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三、特殊領域安全生產的法律適用
考慮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較多,有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項具有特殊性,需要由專門的部門采取特殊的安全監管措施,對其單獨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經有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特殊的安全事項作出規定。如消防安全就屬于特殊的安全事項,消防安全問題由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單位也比較特殊,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動中進行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專門調整;為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制定核安全法;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已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除以上法律外,相關領域還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在這些領域中的安全事項,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作出的規定。對于一些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未作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法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領域安全生產法律的適用規則外,安全生產法的適用還需要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如礦山安全法對礦山安全生產、勞動法對勞動安全、煤炭法對煤礦安全、建筑法對建筑安全等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原則、精神上是一致的,為了減少法律之間不必要的重復,對這些法律中已經作了比較具體規定的事項,安全生產法不再重復,只作出基本規定或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