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45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民政局 | 發文日期 | 2021-10-21 |
標 題 | 灌云縣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民政局 時間:2021-10-21 16:26[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一、申請條件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
具有本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稱殘疾證),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的特殊困難殘疾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
具有本縣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的重度殘疾人。
二、申報流程
1、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自愿申請,由殘疾人本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在每月的2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殘疾證,并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受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窗口,對殘疾人口頭提出的兩項補貼申請進行甄別,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發放審批材料,并告之注意事項;對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收到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材料后,應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核實,調查覆蓋面要達到100%,合格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根據縣民政局、殘聯統一的時間要求,集中上報縣殘聯。
3、審核。縣殘聯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核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殘疾證和殘疾等級的審核,合格的在《審批表》簽署意見、蓋章,并按縣民政局、縣殘聯約定時間將材料轉送縣民政部門審定;不合格的將材料返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原因。
4、審定。縣民政部門在收到縣殘聯的審核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定,然后按不少于4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需核定家庭經濟狀況或入戶調查的,可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進行核對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調查評估。審定時間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審定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經審定合格的材料,由縣民政局及時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的社區或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辦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要求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民政局會同縣殘聯報縣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審核不合格的,將材料返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原因。
三、申請材料:
1、《縣(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批表》或《縣(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3、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5、《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報告表》(低保家庭外的重度殘疾人和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申請時提供,一式三份);
6、《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誠信承諾書》(一式三份);
7、二寸同版彩色證件照3張。
四、資金發放
從2021年1月起,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鎮(街道)民政要在每月4日前完成殘疾人兩項補貼新增、停發上報工作,縣民政局在完成抽查和審批工作后,將數據反饋鎮街,由鎮街民政辦將殘疾人兩項補貼按規定格式整理出發放臺賬。各鎮街在每月7日前將匯總表上報至縣民政局以及鎮街財政所。鎮街財政所按照民政辦提供的發放清單,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每月10日前將救助資金發放到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賬戶,同時將財政資金進賬單反饋縣民政局。
五、政策銜接
第十一條 對家庭生活困難(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二條 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四條 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等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六條 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十七條 目前已經實施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名稱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及時更名。補貼對象、補貼方式、補貼目的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相同、相似,并長期實施的社會救助政策、為民辦實事項目、專項資助項目、殘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統一調整為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