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11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9-03-19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民發〔2017〕35號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灌云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9-03-19 00:00[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關于印發灌云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灌民發〔2017〕3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灌西鹽場:
現將《灌云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灌云縣民政局 灌云縣財政局 灌云縣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4月5日
灌云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16〕15號)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連政發〔2016〕1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對象
第一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
具有本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的特殊困難殘疾人。
第二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
具有本縣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的重度殘疾人。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三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按低保標準35%發放;
2.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當地低保標準25%發放;
3.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低保標準100%發放;
4.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不低于低保標準60%發放。
第四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城鎮、農村分別按120元、8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并逐步提高,實現城鄉統一標準。
第三章 申辦程序
第五條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自愿申請,由殘疾人本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在每季度首月的1-10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殘疾證,并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受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窗口,對殘疾人口頭提出的兩項補貼申請進行甄別,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發放審批材料,并告之注意事項;對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收到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材料后,應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核實,調查覆蓋面要達到100%,合格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根據縣民政局、殘聯統一的時間要求,集中上報縣殘聯。
第七條 審核。縣殘聯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核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殘疾證和殘疾等級的審核,合格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并按縣民政局、縣殘聯約定時間將材料轉送縣民政部門審定;不合格的將材料返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原因。
第八條 審定。縣民政部門在收到縣殘聯的審核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定,然后按不少于4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需核定家庭經濟狀況或入戶調查的,可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核對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調查評估。審定時間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審定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經審定合格的材料,由縣民政局及時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的社區或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辦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要求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民政局會同縣殘聯報縣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審核不合格的,將材料返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定期復核。采取由殘疾人主動申報和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復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個季度進行一次,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或上門等形式核查補貼對象基本情況,并將審核情況匯總后報縣民政局、殘聯。對已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殘疾等級或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殘疾人應主動重新辦理補貼申請手續。縣民政局、殘聯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對象進行清理,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1.遷出或注銷本縣戶籍的(縣內遷移的,應在戶籍遷入地申辦兩項補貼發放手續。);
2.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4.收入或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條件的;
5.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當月停發);
6.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四章 資金發放
第十條 資金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低保賬戶、原生活救助金和原護理補貼賬戶,由縣財政局依據縣民政局提交的發放對象花名冊通過銀行將補貼資金打入個人“一折通”賬戶。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在新發放生活補貼后,原低保金名稱調整為“低保金和生活補貼”,低保外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和“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生活救助金調整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原“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名稱不變。
第五章 政策銜接
第十一條 對家庭生活困難(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二條 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四條 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等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六條 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十七條 目前已經實施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名稱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及時更名。補貼對象、補貼方式、補貼目的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相同、相似,并長期實施的社會救助政策、為民辦實事項目、專項資助項目、殘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統一調整為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加強監督管理。縣民政部門負責對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服務窗口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督促規范服務和管理,對資金發放情況督促鄉鎮(街道)定期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向社會公示,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縣財政部門要統籌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縣殘聯要加強殘疾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嚴格按標準評殘,要定期組織對殘疾證進行核查,對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進行等級調整,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證件要進行清理,杜絕“人情證”、“關系證”。要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和檔案管理,縣(區)民政部門、殘聯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第十九條 強化資金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及工作經費,由縣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做好政策宣傳。各鄉鎮(街道)要充分認識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內容,了解基本申領條件和辦理流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