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2-0035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民政局 | 發文日期 | 2022-05-23 |
標 題 | 灌云縣民政局關于規范社會團體分支 (代表)機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民發〔2022〕38號 | 主 題 詞 |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民政局 時間:2022-05-23 17:55[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灌云縣各社會團體主管部門、灌云縣各社會團體:
為落實民政部和全省民政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市民政局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范管理,規范社會組織法人內部治理,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工作。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開展規范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工作,規范內部管理,清理整治違規行為,提升社會團體服務能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
二、整治對象
在灌云縣民政局、灌云縣行政審批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是指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
三、整治重點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的范圍為在灌云縣民政局、灌云縣行政審批局登記的社會團體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重點治理任務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稱或業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的;
6.未冠以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
7.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
8.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江蘇”“全省”“蘇”“全市”等字樣的;
9.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10.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11.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12.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13.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14.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
15.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
16.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
17.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8.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9.通過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
20.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
21.未按要求在年度工作報告書中如實填報、弄虛作假的;
22.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
發現分支(代表)機構存在上述第1、9、10、11、12、13、14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立即予以終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四、工作進度安排
(一)自查自糾(5月)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至6月10日前,各主管部門負責對主管的社會團體進行全面自查自糾,落實責任,加強督促指導,確保自查自糾效果。并填寫《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報送至郵箱:gyxmgzx@163.com(表格需加蓋公章)。
(二)規范整改(6月)在社會團體自查自糾基礎上,結合年度工作報告、抽查審計、“雙隨機一公開”、現場檢查等,對不規范行為較輕的,發出整改通知書;對違法違規行為,立案查處;對違規收費金額符合“兩法銜接”移送的,移送公安等部門處置;涉嫌非法社會組織的,立即予以取締等。
(三)鞏固提高(7月)我局將在前期規范整治的基礎上,配合各主管部門進一步鞏固行動取得的成效,對整治不徹底的,繼續整治,直到問題解決為止;對已經整治過的,堅決防止問題反彈。
五、監督舉報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結合貫徹落實《民法典》,健全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逐步建立使命清晰、政社分開、依法自治、運行高效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我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如發現我縣社會團體存在上述整治重點有關行為的,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以下渠道提供相關線索或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0518-88125159
舉報郵箱:gyxmgzx@163.com
郵寄地址:灌云縣伊山鎮伊山南路462號郵編222200
聯 系 人:汪 洋
灌云縣民政局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