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5/2019-00497 | 分 類 |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通知 |
發布機構 | 灌云 | 發文日期 | 2019-04-15 |
標 題 | 行政處罰決定書——灌自然資監罰〔2019〕3號 | ||
文 號 | 灌自然資監罰〔2019〕3號 | 主 題 詞 | 國土資源、能源/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19-04-15 18:01[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685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行政處罰決定書
灌自然資監罰〔2019〕3號
王步軍: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對你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地建設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于2018年11月份,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灌云縣小伊鄉祝莊村六組(村衛生路北側)525.0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
2、土地現場勘測筆錄;
3、《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
4、灌云縣小伊鄉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
5、灌云縣小伊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
6、違法占地現場照片;
7、其他調查材料。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灌自然資監聽告〔2019〕3號)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灌自然資監告〔2019〕3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沒有在規定時間進行申訴、申辯,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連云港市國土資源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試行)》(連國土資發〔2016〕404號)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王步軍退還非法占用的位于灌云縣小伊鄉祝莊村六組(村衛生路北側)525.0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二、對當事人王步軍非法占用的525.00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25.00元罰款,計罰款人民幣13125.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履行本處罰決定書內容,并將罰款繳至江蘇灌云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灌云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賬號3207230101201000066797)。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陳建明
電 話:0518-88857780
地 址:灌云縣城小鴨河路299號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