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285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環境保護局 | 發文日期 | 2019-07-02 |
標 題 | 灌云縣侍莊鄉金亞石子廠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灌環罰字〔2019〕75號)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環境保護 行政處罰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9-07-02 00:00[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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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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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環罰字〔201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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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灌云縣侍莊鄉金亞石子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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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723MA1TM2E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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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張金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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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灌云縣侍莊鄉于莊村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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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我局環境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廠石子加工項目部分物料露天堆放在廠區地面上,未采取密閉及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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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實有灌云縣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視頻)、《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通知書》灌經分環責改字[2019]23號、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等證據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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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廠的上述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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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灌環罰告字[2019]75號),告知你廠具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你廠逾期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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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縣環保局行政處罰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對你廠的環境違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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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你廠一周內改正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閉及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限你廠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縣環保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及賬戶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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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銀行:江蘇灌云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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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名:灌云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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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 號:320723010120100006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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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灌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連云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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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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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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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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