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590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文日期 | 2019-08-26 |
標 題 | 灌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 號 | 灌建罰字〔2019〕1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時間:2019-12-05 11:01[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灌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
當事人:灌云縣精神病防治院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志遠
地址:灌云縣伊山鎮伊山南路301號10號樓四單元302室
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于2018年9月起在灌云縣伊山鎮向陽村灌云縣精神病防治院院內建設樓房,目前主體工程已完工。該違法行為對我縣的建筑市場秩序造成了一定影響。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單位法人及業務范圍。
2.單位法人劉志遠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劉志遠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被授權委托人為孫千勝。
4.孫千勝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孫千勝身份。
5.被授權委托人孫千勝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經過。
6.現場照片資料8張,證明涉及違法建筑的現狀。
7.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工程造價款為人民幣壹仟玖佰伍拾捌萬零柒佰零壹元貳角柒分元整(¥19,580,701.27元)。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第“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現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處灌云縣精神病防治院施工合同造價款人民幣壹仟玖佰伍拾捌萬零柒佰零壹元貳角柒分元整(¥19,580,701.27元)的百分之一計壹拾玖萬伍仟捌佰零柒元整(¥195807元)的罰款。
罰款的履行期限與方式:請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到縣行政審批中心二樓32號柜臺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灌云縣人民政府或者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灌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