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221 | ||
發布機構 | 灌云 | 發文日期 | 2021-01-27 |
標 題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事指南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1-05-27 10:38[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事項名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申請
申辦對象:指具有本縣戶籍,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等三個條件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殘疾人(一、二級重度殘疾)以及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如果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受理部門: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所需材料: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書及受理部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殘疾證、在校證明等),《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審批表》
辦事流程:
1.申請程序:申請人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填寫《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審批表》并提交所需證明材料;
2.受理程序:鄉鎮(街道)應在申請人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開展經濟狀況核對。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所有項目均符合規定及認定標準的,鄉鎮(街道)予以受理在生成核對報告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對報告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3.審核程序:鄉鎮(街道)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入戶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街道)于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街道)組織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審批程序:縣級民政部門全面審查和隨機抽查核實后,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予以批準的予以公示;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在作出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期后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從公示結束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
5.終止程序:對于已不符合規定認定條件;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特困人員,按程序終止救助供養。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事項依據:《國務院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供養方式:特困供養實行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供養形式由供養對象自愿選擇。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對象,實行進出自由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特困供養對象簽訂供養服務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
資金發放:特困供養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10日前,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發放。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供養金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供養金統一劃撥至供養機構集體賬戶。
咨詢電話:
灌云縣民政局 88125009
灌云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88125019
灌云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88125015
灌云縣民政局行政審批窗口 88811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