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1-28 16:31 信息來源:灌云縣政府辦[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縣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的各項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我縣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省、市、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縣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擬定縣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公開辦”)成員由機關各科室、縣屬單位的負責人組成。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由縣公開辦牽頭。主要職責是:具體承辦縣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縣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縣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年度預算。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十條 依法公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及時公開。各科室、縣屬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相關信息,便于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能夠迅速、準確地了解我縣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第十二條 規范公開。各科室、縣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條件、依據、程序、時限、結果(可以公開的),以及承辦單位和投訴渠道,對外發布。
第十三條 實效便民。政府信息公開,應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要方便群眾辦事;便于群眾知情,利于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加強保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得公開。
第四章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和程序
第十五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單位職能、機構設置、領導成員和直屬單位、聯系方式及調整、變動情況等;
(二)單位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五)計劃項目的申報指南、審批程序、立項下達等管理工作情況;主要業務情況;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其處理;
(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電子信箱;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
第十六條 不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渠道
(一)灌云縣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二)電視、廣播、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事項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確定
1.各單位將形成或變更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應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交到縣公開辦,內容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服務對象、辦理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投訴渠道、公布形式等;
2.縣公開辦依照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事項的相關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3.縣公開辦初審后提出初步意見呈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發布
經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縣公開辦審定后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相關信息,由縣公開辦于3個工作日之內對外發布。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我縣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申請等形式向我縣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內容、用途;
(二)申請人為公民的,應注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注明機構名稱、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收到申請后,由縣公開辦視情況通過電話或書面等適當方式及時予以答復:
(一)屬于已經公開的信息,直接告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直接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三)不屬于縣政府形成或掌握、且縣政府無權決定公開,但知道信息的擁有單位(部門),直接告知申請人該單位(部門)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不屬于縣政府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請人掌握該信息的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被申請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一條 被申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能夠區別處理的,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做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日,但應將延長的理由和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考評
第二十三條 對縣內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日常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的制度,年度考評結果納入各科室和縣屬單位年終考核。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對各科室和縣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年度考評。縣辦公室對各科室和縣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評情況通過一定渠道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我縣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依法向市紀檢監察機關投訴。
第二十五條 我縣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隱瞞或者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我縣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公開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內容的;
(二)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指南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不適時,可以提出補充或更正建議,有關科室或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更改。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我縣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本制度規定,有權向縣公開辦投訴。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后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職或違紀違法問題,由縣公開辦處理。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縣公開辦負責解釋、修訂,自2010年1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