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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014289132/2015-00269
    發布機構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15-08-10
    標 題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灌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 號 灌政辦〔2015〕74號號 主 題 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內容概述
    時 效 有效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灌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信息來源:其他 時間:2015-08-10 11:15[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委辦局,縣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灌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原 2008年7月20日印發的《灌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灌政發〔2008〕68號)同時廢止。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0日



    灌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稿)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

    2.1灌云縣減災委員會

    2.2灌云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3鄉(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3應急準備

    3.1資金準備

    3.2物資準備

    3.3通信和信息準備

    3.4裝備和設施準備

    3.5人力資源準備

    3.6社會動員準備

    3.7科技準備

    3.8宣傳和培訓組織

    4信息管理

    4.1預警信息

    4.2災情管理

    5預警響應

    5.1啟動條件

    5.2啟動程序

    5.3預警響應措施

    5.4預警響應終止

    6應急響應

    6.1Ⅰ級響應

    6.2Ⅱ級響應

    6.3Ⅲ級響應

    6.4信息發布

    6.5其他情況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過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8附則

    8.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2獎勵與責任

    8.3預案演練

    8.4預案管理與更新

    8.5制定與解釋

    8.6預案生效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連云港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

    1.3.2發生自然災害后,各鄉鎮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1.3.3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1.4.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組織指揮

    2.1灌云縣減災委員會

    灌云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為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和較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2灌云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灌云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減災委辦公室)為縣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民政局。負責執行上級減災委和縣減災委的決定,負責與相關部門、鄉(鎮)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3應急準備

    3.1資金準備

    縣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合理安排縣級救災資金預算,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把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上年度自然災害救助情況和本年度的災害預測,做好年度預算,落實應急資金,并保證足額到位。

    3.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每年縣、鄉(鎮)財政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災害救濟事業經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和恢復重建。

    3.1.2縣鄉(鎮)政府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3.1.3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縣鄉(鎮)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3.2.1縣鄉(鎮)民政部門是政府災后救助的主要管理部門,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3.2.2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救災物資應急采購、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通信和信息準備

    3.3.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3.3.2加強縣鄉(鎮)兩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確保各級各部門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3.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以縣政務信息網絡系統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4裝備和設施準備

    3.4.1縣鄉(鎮)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為救災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裝備。

    3.4.2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3.5人力資源準備

    3.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和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5.2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經信、衛生、安監、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和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5.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縣、鄉鎮(街道)、村(居)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6社會動員準備

    3.6.1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3.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科技準備

    3.7.1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監、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和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

    3.7.2加快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宣傳和培訓組織

    3.8.1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3.8.2組織開展各級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4信息管理

    4.1預警信息

    4.1.1縣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縣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縣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縣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縣農委的農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縣林業局的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應及時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4.1.2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縣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通報,縣級各部門和鄉鎮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4.2災情信息管理

    4.2.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4.2.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鄉鎮和災害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并在災害發生后1.5小時內,按照全國自然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用民政部統一的《自然災害統計快報表》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縣級民政部門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向市級民政部門報告。發生較大級以上自然災害時,各鄉鎮和災害行政主管部門在向縣民政部門報告災情的同時,也可以向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2)災情續報。在較大級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縣民政部門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即使災情沒有變化也必須上報,直至災害過程結束。鄉鎮和災害行政主管部門每天8時30分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縣民政部門報告,縣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向上級民政部門上報。重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在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縣民政部門應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在2日內核定災情,向上級民政部門核報。

    4.2.3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預警響應

    5.1啟動條件

    縣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啟動程序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報請縣減災委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縣減災委領導、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地區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縣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對涉災鄉鎮和地區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后,縣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災害風險演變為災害后,縣減災委根據災情決定啟動應急等次響應。

    6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三個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縣減災委主任(縣政府分管縣長)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組織、領導;Ⅲ級響應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以下分級標準有關數據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1Ⅰ級響應

    6.1.1啟動條件

    (1)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6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本縣農業人口10%以上,或10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主任(分管副縣長)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6.1.3響應措施

    由縣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縣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縣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縣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縣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根據縣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縣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縣發改委、農委、商務局、糧食局、物價局保障縣域供應和價格穩定。縣經信局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并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縣電力公司及時提供應急供電,盡快修復損壞線路和設備。縣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的質量安全鑒定和縣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等工作。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據縣減災委主任指示,縣民政局組織開展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縣救災捐贈款物。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2Ⅱ級響應

    6.2.1啟動條件

    (1)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本縣農業人口5%以上,或7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6.2.3響應措施

    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組織、領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或成員單位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縣政府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災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縣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縣民政局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Ⅲ級響應

    6.3.1啟動條件

    (1)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2000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災害發生地農業人口30%以上,或5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局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6.3.3響應措施

    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鄉(鎮)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減災委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災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按規定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縣衛計委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縣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縣民政局局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信息發布

    6.4.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6.4.2災情穩定前,災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6.4.3災情穩定后,災區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5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鄉(鎮)等特殊情況,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標準可酌情調整。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較大和重大災害發生后,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鄉(鎮)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縣財政局、民政局及時撥付縣級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指導災區鄉(鎮)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縣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在減災委統一領導下,縣級民政部門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鄉(鎮)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縣民政局、財政局確定縣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縣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縣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縣發改、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3.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2縣民政局根據鄉(鎮)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3縣民政局收到受災鄉(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與縣財政局會商后下達。

    7.3.4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縣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5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6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附則

    8.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縣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演練

    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縣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縣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組織,縣民政局牽頭制訂并解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8.6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附件:

    縣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1)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提出救災資金、物資安排方案;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縣級救災專項資金,并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縣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的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做好災情核查、評估、上報和發布工作,指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協調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省內外對我縣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擔縣減災救災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2)縣發改委:統籌考慮將減災救災及救災應急儲備項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災毀工程恢復重建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向國家及省市爭取項目建設資金的核報工作。

    (3)縣財政局:負責編制縣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預算;負責籌集和及時下撥救災資金,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4)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減災工作;收集、監測、發布汛情、旱情信息;參與洪旱災情的查核、評估工作;負責災區水利工程設施的除險加固和修復工作。

    (5)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做好災區衛生防病和醫療救治工作;負責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及時報告重大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據需要及時向災區派遣醫療防疫專家隊伍和支持應急藥品。

    (6)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減災救災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根據縣減災救災委辦公室提供的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組織和協調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通報減災救災動態。

    (7)縣直機關工委:負責組織和協調縣直機關各單位救災對口支援工作。

    (8)縣政府應急辦:協調指導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信息發布、調查評估以及相關應急演練等工作。

    (9)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在中專院校、中小學開展減災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和演練工作;會同縣民政部門做好教育災情的核實工作,及時幫助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維護教學秩序,做好因災毀壞校舍的修復重建工作。

    (10)縣科技局:負責開展防災減災科研工作,加大對重大減災技術難題的攻關研究。

    (11)縣公安局:負責在重大減災活動期間的現場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維護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負責災區治安防范,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2)縣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在遵守和執行救災工作法律法規和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13)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和災害動態監測、預報、評價、治理工作;指導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上報災害信息;會同縣民政部門核查、評估災情,提出災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議。

    (14)縣環保局:負責掌握突發災害和疫情期間的生態、生活環境情況,及時報告災情信息;指導做好環境災害的動態監測、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災后環境污染監測及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

    (15)縣建設局:負責指導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災后群眾住房和災區校舍、衛生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督工作,為災區倒損民房恢復重建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1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防災減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做好救災工作期間的公路、水運設施的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暢通,開通救災綠色通道;根據救災工作的需要,組織應急運輸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緊急運輸工作。

    (17)縣農委:負責指導和協調農作物病蟲害及牲畜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縣民政部門查核、評估農業因災損失情況;落實災區補種、改種農作物所需的種子,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導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

    (18)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應急處置、撲救、損失統計和防治工作。

    (19)縣商務局:牽頭負責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具體承擔肉類、食糖等重要商品的應急救災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20)縣審計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1)縣物價局:負責加強災區價格管理,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提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22)縣文廣體局:負責做好防災減災科普宣傳工作,播放減災公益性廣告,宣傳防災減災工作先進事跡;在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插放防災緊急公告;及時向社會通報防災減災工作情況。

    (23)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災區食品、飲用水和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驗和監督,保證安全。

    (24)縣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的糧油供應,保證災區口糧需要。

    (25)縣人防辦:負責提供城市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和搶險救災預案;根據政府的號令發布防災警報,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為政府組織搶險救災提供必要的保障,組織城市人防專業隊伍參加搶險救災。

    (26)縣人武部:根據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請求,組織協調駐軍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搶險救災,主要負責解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運送救災物資等任務。

    (27)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災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和搶運救災物資。

    (28)縣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管理與調配紅十字會會員和志愿工作者,并組織其參加傷員救治、心理疏導等工作;向縣內外呼吁請求援助,依法開展社會募捐,負責對口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和管理。

    (29)縣氣象局:負責提供各種災害性天氣預報和監測情況及有關氣象信息資料;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參與氣象災害災情評估。

    (30)縣地震局:負責震情監測預報、震情趨勢判定、災情和通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區災害調查、損失評估,及時報告災害信息;開展地震科學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工作。

    (31)縣電信公司:負責組織通信網以及各通信企業救災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32)縣供電公司:負責生產救災的供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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