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352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1-06-30 |
標 題 |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政策解讀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生態環境局 時間:2021-06-30 09:45[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調整目的和依據
為持續推進我縣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調整我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二、主要內容
1、禁燃區范圍
灌云縣全部行政區域均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2、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
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Ⅱ類(較嚴)”類別,具體為: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燃區要求
(1)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2)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燃用生物質的,必須使用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并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
(3)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噸/小時的鍋爐,應按照《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發〔2016〕47號)實施淘汰、清潔能源替代或提標改造。
(4)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發生廢氣擾民現象。
4、職責劃定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縣發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電、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5、實施時間
自2021年7月30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