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0-00441 | ||
發布機構 | 灌云 | 發文日期 | 2020-06-02 |
標 題 | 灌云縣2020年農業支持保護補貼 (耕地地力保護)政策解讀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0-06-02 08:5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一、補貼的指導思想
2016年開始國家將良種補貼、水稻直補、農資綜合補貼暨“三項補貼”合并為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按照中央“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總體部署,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順應農業發展新形勢,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推進農業“三項補貼”由激勵性補貼向功能性補貼轉變、由覆蓋性補貼向環節性補貼轉變,提高補貼政策的指向性、精準性和實效性,鼓勵農民主動保護耕地地力,實現“藏糧于地”的戰略目標。
二、基本原則
(一)整合優化,注重績效。整合相關農業補貼資金,進一步明確政策目標,突出工作績效。
(二)省級統籌,縣級主導??茖W劃分省與縣權責關系,在省級統籌指導下充分發揮縣級政府主導作用。
(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補貼發放全過程陽光操作,公開透明,確保補貼公平公正落實到位。
三、補貼政策
(一)補貼范圍(不包括灌西鹽場、五圖河農場)
在全縣范圍內,原則上對種地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村組機動地、國有農場和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給予補貼。
哪些情況不得享受補貼:
1. 已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以實際占用的面積為準。
2. 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
3. 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如,工業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檢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等;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Z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等。
4. 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 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
6. 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補得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
1. 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未簽訂的,應補簽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發放對象以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
2. 村組機動地承包給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種植的,村組應當與承包主體簽訂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并報當地政府備案,作為承包農戶補貼的發放依據。未簽訂的,應補簽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對象以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未承包給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種植的,補貼資金由村組集體享有。
3. 縣屬農林場圃耕地已承包給農場職工的,應簽訂耕地承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未簽訂的,應補簽耕地承包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對象以耕地承包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由農場自行經營耕種的耕地,補貼資金歸農場集體享有。
(三)補貼的計發依據及標準
今年我縣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耕地地力保護)計發依據為計稅耕地面積,補貼標準為120元/畝。補貼面積除個別有突出矛盾的以及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進行調整外,原則上按照2019年補貼面積不變。
(四)補貼用途
加強耕地地力保護,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引導農民綜合采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減少化肥農藥用量、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自覺提升耕地地力。
四、補貼工作程序
(一)制訂方案
縣政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補貼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正式印發執行,同時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二)登記清冊
村民委員會按照縣制定的統一的補貼依據和補貼標準統計計算每戶農戶應享受的補貼面積和金額,填報《灌云縣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耕地地力保護)分戶登記清冊》(附件1)。由經辦人員和村委會主任簽字并加蓋行政村公章后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三)公開公示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屬農林場圃要按照補貼依據的面積資料及實際情況等對各村造冊上報的補貼面積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再《分戶登記清冊》上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并張榜公示,公示應在村公示欄和村民小組醒目位置一并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2019年相比,補貼面積有變動的農戶要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沒有變動的農戶,以公告的形式代替公示,簡化工作程序,并填寫《農戶補貼面積調整、變動明細表》
(四)補貼面積和金額審定
縣農業農村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相關數據進行匯總,并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作為補貼發放的依據。
(五)資金發放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審定的補貼面積和金額,組織鄉鎮財政所將相關數據錄入《江蘇省農民補貼一折通》信息系統,并審核確認后,將數據傳送至代發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直接打卡發放到戶。
(六)規范操作程序。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屬各農林場圃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補貼面積核定、登記造冊、公開公示和審核匯總等工作。補貼資金發放必須全部通過《江蘇農民補貼一折通》信息系統操作,由代發銀行直接打卡發放到農戶“一折通”存折,款項摘要統一注明“耕保補貼”,應發放給村組集體、農場等單位的補貼資金必須直接發放到對公賬戶,嚴禁由村干部或其他個人代領。并采取電話、短信、廣播、告示欄等有效方式及時將補貼項目和金額告知農戶。補貼資金的發放必須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頂其他任何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