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37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1-07-30 |
標 題 | 《灌云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1-07-30 10:05[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灌云縣財政局研究起草了《灌云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擬對縣級專項資金管理問題予以規范。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況
(一)制定的必要性。財政專項資金在保證各級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推進公共事業發展,關懷民生,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充分體現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分配原則,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可以提升財政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作用;加強財政資金的管理,更是推進依法理財,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的重要體現,因此,縣財政局結合上級財政有關管理要求,在充分論證、調研的基礎上,對2013年出臺的《灌云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灌財規〔2013〕3號)的全面修訂,制定新的《辦法》。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辦法》的制定,主要擬解決以下問題:財政專項資金整體支出進度偏慢,財政專項資金缺乏有效的績效監督與評價機制,使用效益不高,財政專項資金的結余管理不夠規范。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一)起草過程。縣財政局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專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考慮了上級有關制度辦法中的具體要求,參考和借鑒了一些周邊地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先進經驗做法,對《灌云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灌財規〔2013〕3號)進行全面修改完善。初稿完成后,根據近年來使用專項資金規模,選取部分專項資金規模較大的部門、鎮街開展征求意見,經研究討論,最終確定《辦法》征求意見部門、鎮街包括: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公安局、法院、人社局、民政局、衛健委、交通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教育局、文廣旅局、應急管理局、商務局、伊山鎮、楊集鎮。已全部收到書面反饋意見,擬提請縣政府發布實施。
(二)制定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于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
3. 《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九條規定: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4. 《江蘇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制定《辦法》的意義及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8條,包括“總則”“設立、調整和撤銷”“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是對2013年出臺的《灌云縣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灌財規〔2013〕3號)的全面修訂,是近年來我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對于完善我縣縣級專項資金管理體系,依法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總則。主要說明《辦法》制定的依據,對專項資金的概念給予釋義,劃定專項資金涉及范圍。
(二)設立、調整和撤銷。主要說明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依據、程序,專項資金執行期限。
(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按照“一年一定”原則,對績效評價不高、支出進度緩慢的項目資金取消或減少安排。對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用于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規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法、下達時間、申報和評審相關程序、管理使用模式和結轉結余處理方式等。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規定縣財政部門和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并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財政部門對縣下達的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加強結果應用。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管理職責。明確縣財政部門、縣業務主管部門、鎮街財政部門以及鎮街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應當履行的職責,規定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六)法律責任。明確部門單位、個人、中介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辦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對《辦法》中部分名詞給予釋義,確定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