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0-00174 | ||
發布機構 | 灌云 | 發文日期 | 2020-03-24 |
標 題 | 灌云縣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相關政策問答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0-04-30 17:54[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灌云縣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相關政策問答
1、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是否出臺了社保費優惠政策,支持企業抗擊疫情?
答:疫情發生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企業抗擊疫情,保障經濟有序發展。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障疫情防控期間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如: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7號)。另一類是紓解企業經營困難,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主要有: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等文件,為企業減輕負擔,抗擊疫情做好政策保障。
2、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省是否出臺了社保費優惠政策,支持企業抗擊疫情?
答:疫情發生以來,我省積極行動,先后推出了各項社保費減免緩繳政策,持續為企業紓困解難。經省政府同意,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7號)、《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8號)、《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14號)等文件,細化落實各項減費降費措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保障經濟有序發展。
3、企業可以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的險種有哪些?
答:根據現行政策,企業可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的險種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和醫療保險。
4、我縣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縣出臺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主要包括免、減、緩三大類。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縣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部分不予減免。
第二是“減”。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我縣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基金會、合作社等各類社會組織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部分不予減免。
第三“緩”。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以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緩繳,可申請緩繳從2020年2月開始的當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期最長可延長6個月,最遲緩繳期限為今年12月,其間免收滯納金。
5、我縣享受減免的企業類型如何確定?需要企業提交資料嗎?
答:我縣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有關規定,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不需要企業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主要原則為:
(1)通過與縣工業與信息化局、縣統計局、縣民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稅務局等部門數據共享,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采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
(2)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依據劃型標準進行核查確認,對現有數據無法支撐劃型的企業采用填寫《參保企業劃型告知承諾書》的方式進行劃型。
(3)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標識。
6、新設立的企業,如何劃型?
答:新設立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如實填寫《參保企業劃型告知承諾書》后,社保經辦機構按當期參保人數、經營收入對照政策,及時做好劃型標識,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7、對于三項社會保險費未實行統一核定的企業如何劃型?
答:三項社會保險費未實行統一核定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8、參保企業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是否可申請變更?
答: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在政府對單位劃型結果公示期內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9、對于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如何規定?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劃為中小微企業的,享受工傷保險費免征期內的免征政策;劃為大型企業的,享受工傷保險費減征期內的減半征收政策。
10、工程建設項目如何確定減免金額?
答:減免工傷保險費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天數占其計劃施工期天數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計算公式:
(1)項目免征工傷保險費=項目應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減免期的天數÷項目計劃施工合同天數);
(2)項目減半征收工傷保險費=項目應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減免期的天數÷項目計劃施工合同天數)×50%。
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11、可享受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已繳費款如何處理?
答:(1)2020年2月份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階段性減免、減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繳費單位應減免、減征的單位繳費部分的差額,直接退至原繳費銀行賬戶,無需參保單位申請。單位補繳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費不在減免退費范圍之列;
(3)核定未繳費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的征收計劃發送至稅務部門,各參保單位應于征收期內完成申報繳費。
12、企業享受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緩期間,個人待遇享受是否受影響?
答:減免緩政策執行期間,參保人員依法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一)企業養老、失業保險待遇。(1)減免期間:中小微企業在免繳期間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大型企業在減半繳費期間職工和單位繳費正常繳納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辦理支付養老、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手續和社保關系轉移接續。(2)緩繳期間: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緩繳期滿前,參保單位要及時足額繳納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緩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執行減免緩政策期間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13、我縣醫療保險費減免范圍?
答:參加我縣職工醫保的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14、我縣醫療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2020年2月至6月,對企業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個人繳費部分不實行減征。
15、企業如何獲取最新的減免政策?
答:縣政府門戶網站與人社等相關部門微信公眾號將及時發布最新政策和相關解讀。
灌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灌云縣醫療保障局
灌云縣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灌云縣稅務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