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19-00081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發文日期 | 2019-03-01 |
標 題 | 灌政發[2017]149號關于印發《灌云縣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發[2017]149號號 | 主 題 詞 | 30 |
內容概述 | 各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已經縣十六屆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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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灌政發[2017]149號
關于印發
《灌云縣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的通知
各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已經縣十六屆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6日
灌云縣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文件精神,大力推進創業富民,促進更高質量就業,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條 創業者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自主選擇經營范圍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中未列入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非禁即可,予以核定。
第二條 對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登記,除法定及上
級指定的外,由創業者自主選擇登記管理機關就近辦理。新設企業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條 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研、養老服務、房屋租賃、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現代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四條 縣本級創業擔保基金總額達到1000萬元,撬動創業擔保貸款規模達到4000萬元。
第五條 將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范圍擴大到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網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城鄉勞動者,個人貸款最高額度
為30萬元,企業貸款最高額度為3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3年。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個人貸款10萬
元以內的部分據實貼息;給予企業貸款200萬元以內的部分50%
貼息。
第六條 擴大返鄉農民創業擔保貸款抵押物范圍,允許農村
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作為抵押物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七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以下、由創業擔保基金
提供擔保的,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評市級以上優秀創
業項目以及省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經
綜合評估后,可取消反擔保。
第八條 對在灌云縣領取營業執照3年以內,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符合條件的初次創業人員,按照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九條 對在灌云縣領取營業執照3年以內,吸納灌云戶籍畢業2年內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或本縣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且正常經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1 2個月以上的初次創業人員,按照實際帶動就業人數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第十條 每年遴選認定一批縣級創業示范基地,按每家不超
過6萬元的標準,給子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對縣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按在基地(園區)內注冊登記,3年內經孵化成功后搬離并在外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初創企業戶數,給予基地(園區)每戶3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
第十二條 對進駐縣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初次創業人員,按照不超過1000元/人.月的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房租(攤位)租金和水電費補貼。
第十三條 每年遴選扶持4個市場前景好和就業拉動力強的縣級優秀創業項目,按照每個項目1-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向市推薦1-2個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爭取市級資助。
第十四條 對正常經營1年以上正常納稅、帶動就業5人以
上的初創小企業,給予企業主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
會保險補貼。對創業培訓結業學員,創辦企業并持續經營1年以
上,給予企業主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
對吸納分流職工的企業,由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給予最長不超過
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 對在市場監管部門首次注冊登記起3年內的創業者,企業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不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以上的,按照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貼,用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城鎮失業人員自主創
業的,可一次性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職創業、離崗創業,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薪酬激勵等配套政策,落實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和創業股權激勵政策,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活力。
第十八條 對具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參加人社、財
政部門認定的培訓項目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
補貼。
第十九條 縣財政每年安排創業扶持引導資金1000萬元,用于創業補貼、創業基地補貼、創業項目和創業活動等補貼,其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創業文化和工作平臺建設。
第二十條 深化政府購買創業培訓服務,對專業機構、社會
力量開發的專項創業培訓項目,經評估認定,可納入政府購買服
務和培訓補貼范圍。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各類學校、社會培訓機構開展訂單、
定向、定崗培訓,重點面向低收入農村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
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
軍人、殘疾人等群體,全面實施免費職業培訓。擴大政府購買技
能人才培訓成果范圍,對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工
(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根據不同職業(工種)
的培訓成本,分別按照不超過500元/人、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
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對開展新型學徒制培
養的企業,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培訓成本,按規定給予每人每年一定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三條 引導社會資源設立創業服務公司等創業服務
機構,對集聚作用明顯、稅收業績顯著,并辦理社保、依法納稅
的創業服務機構,按其托管服務的企業數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四條 支持骨干民營企業依托技術、產業、規模優勢
興辦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重點支持龍頭骨干企
業聚焦明確的細分產業領域,牽頭建設專業化眾創空間。對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國家級認定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分別補足到5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推進返鄉農民工創業園建設,對達到縣級示范
標準的,享受同等創業示范基地運營補貼和創業孵化補貼政策,
并推薦參加市級評選。實施返鄉農民工創業培訓行動,組織有創
業要求和培訓意愿、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民工參加創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建設,完善
鄉鎮(街道)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功能,增設創業綜合服務窗口,
高標準建設創業型鄉鎮(街道)、村(社區)、園區,為城鄉勞動
者免費提供普惠性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設立創業富民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咨詢投訴,對反映的問題做到事事有回應、件
件有答復,反饋時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通過各類創業創新大賽、技能狀元大賽以及行
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每年評選“創業明星”、“最美創業者”和“灌云工匠”,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2017-2020年。過去與此文規定不一致的相關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