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2-00284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2-05-10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2〕2號 | 主 題 詞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2-05-10 16:46[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駐灌省市屬單位:
《灌云縣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暫行辦法》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縣域營商環境,促進企業高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區域內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涉及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部門,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涉企行政執法,是指縣級、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兩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有關企業進行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本縣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本部門行政執法的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動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對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企業可拒絕配合行政執法檢查,并可向行政執法部門或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條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計劃開展行政檢查的,在行政檢查前除依法不予公開和上級機關明確要求不能事先告知的檢查事項外,應將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依據等事項事先書面通知檢查對象,督促檢查對象落實主體責任,自行整改糾正。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應進行全程文字記錄,形成書面執法案卷。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應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履行法制審核程序:
(一)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涉企重大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經集體討論后決定。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九條 除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的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確立牽頭部門,厘清行業主管部門、牽頭部門、參與部門的職責權限和執法事項清單,對涉及跨部門、跨領域多個執法部門的相關行政檢查事項進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監管對象進行聯合執法檢查,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復檢查。
行業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要結合監管領域、職責范圍、主體類型等建立跨部門聯合抽查檢查對象庫,實行動態管理,確保涵蓋全面、分類準確。
牽頭部門要整合相同或相近檢查事項,科學擬定參與部門,做到應聯盡聯,書面向各參與部門征求意見,確定聯合抽查方案,統籌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抽查對象、抽查時間、參與部門、檢查事項、檢查方式等,統一組織實施。
參與部門要根據牽頭部門確定的監管領域、主體類型等整合本部門的檢查事項,合理確定參與檢查的科室(機構),對相同領域、相同行業實施跨部門監管“一次查”,實現“一次抽查、多方體檢、綜合會診”目標,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預。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互動執法制度。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參與部門管轄,應當由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履行執法或者依法承擔協助義務時,牽頭部門應及時告知相應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派出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協助工作。
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部門要嚴格執行聯合執法制度,主動配合牽頭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做到尺度統一、協調一致,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回避,更不得各行其是。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內部聯合監管制度。發揮部門內部協調指揮機制的作用。
行政執法部門要認真梳理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牽頭科室,加強內部合作,整合監管職能,統籌本部門的抽查事項。
對于同一檢查對象涉及本部門多個科室(機構)的,應組成綜合執法檢查小組,統籌安排時間,綜合實施檢查,做到“名單一次性抽取、人員一次性選派、檢查一次性完成、結果一次性公布”。
第十三條 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制定本部門對企業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三張清單”。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或從輕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登記臺賬制度,每次涉企檢查結束后,應當將檢查事項名稱、被檢查企業名稱、執法人員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發現的問題等進行登記,由行政執法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整改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現場反饋,明確整改內容、整改依據和整改標準。行政執法人員應跟蹤指導,幫助企業完成問題整改。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法定職責制定對企合規指導清單,企業可根據需要到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合規指導服務。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申請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結合執法事項到企業開展合規指導服務。
第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外,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內到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檢查次數不超過2次:
(一)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旅游管理、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
(二)涉及投訴舉報、移送、上級交辦、媒體曝光等情形;
(三)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國家、省、市、縣統一部署的執法行動;
(四)可能存在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隨意約見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出面接待陪同。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收費與行政執法人員績效考核掛鉤。行政執法部門不得擅自授權或者委托不符合法定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檢查、收費和處罰。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本系統的涉企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對接到的有關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反映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立即改正。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應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臺賬,將投訴、舉報處理情況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行政執法督查檢查通報后,應按要求整改到位并及時反饋整改結果。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執法崗位、收回行政執法證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不合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的;
(二)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置罰沒財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四)執法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六)執行行政執法制度不規范的;
(七)不配合、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利用行政執法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按規定進行“一件事”集成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