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4-00354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4-07-02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辦〔2024〕26號 | 主 題 詞 |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4-07-02 16:12[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
一、總則
為更好規范和促進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根據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及《關于調整省財政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24〕20號)的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個人創業者及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適時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的貸款業務。
第二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經辦銀行,由公開招投標進行確定,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辦銀行應與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責。
二、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三條 個人創業者。本辦法所稱個人創業者是指灌云縣轄區內法定勞動年齡內,經工商登記注冊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經認定開展網絡創業的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主要包括以下十類重點群體: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對個人創業者中的婦女,應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條 小微企業。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灌云縣轄區內登記注冊,當年(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符合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重點群體資格的員工,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五條 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灌云縣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二)在灌云縣經工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承包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創業農民提供土地流轉協議);
(三)提供創業項目相關證明材料,項目應是最近5年內登記注冊;
(四)申請人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第六條 貸款用途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于創業項目購置固定資產或補充項目運營資金,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三、貸款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的流程辦理。
第八條 借款人先到經辦銀行進行征信審核,銀行審核后出具《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金融機構調查意見書》,并指導借款人填寫《個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告知借款人攜帶以下材料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創業地的人社服務中心申請。
(一)個人創業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社會保障卡或養老保險賬戶個人編號復印件;
4.與被雇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5.涉及土地流轉還需土地流轉合同。
(二)個人創業者辦理流程
1.鎮(街)人社服務中心經辦人員將個人創業者信息錄入江蘇人社一體化平臺,將所需材料清單上傳至附件;
2.縣經辦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鎮(街)經辦人員從人社系統一體化平臺打印出回執《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個人)》進行確認加章,交由申請人攜帶至銀行申請貸款發放。
(三)小微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金融機構調查意見書》;
2.《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小微企業)》;
3.營業執照或登記本證書副本原件或加公章復印件;
4.企業法人身份證原件或者加公章正反面復印件;
5.新吸納重點群體勞動合同原件或者每頁加公章復印件;
6.新吸納重點群體身份類別證明材料原件;
7.《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單位新帶動重點群體就業人員花名冊》;
8.申報當月《江蘇省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單(參保單位)》。
(四)小微企業辦理流程
1.鎮(街)人社服務中心經辦人員進行“小微企業認定”、并將企業相關信息錄入江蘇人社一體化平臺,將所需材料清單上傳至附件,從人社系統一體化平臺打印出回執《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小微企業)》進行確認加章,交由借款人攜帶去縣級人社部門審核;
2.縣經辦人員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后,在人社系統中確認,并在《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小微企業)》復審意見處簽字蓋章,交由申報企業攜帶至銀行申請貸款發放。
第九條 經辦銀行依據前述第三條至第六條及銀行自身貸款審查的相關條件,對借款人條件、貸款用途等進行審核,開展貸前調查。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補充貸款所需的其他材料,根據需要追加擔保。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手續完備、資料齊全,經辦銀行審核通過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逐筆登記創業擔保貸款臺賬,按月報送至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
四、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對個人自主創業、雇用不足3人的,最高額度15萬元;雇用3—5人的,最高額度30萬元;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額度50萬元。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重點支持群體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貸款;未達到上述招用人員比例的小微企業,每實際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1人可申請10萬元貸款,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三條 經辦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與借款人約定創業擔保貸款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個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累計次數均不超過3次。
第十四條 個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適時貸款基礎利率及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加減數合理確定。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上級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的政策確定。貸款利率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收費。
五、貸款貼息
第十五條 對辦法第三條十類重點群體發放的符合規定的個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對本辦法第四條小微企業發放的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富民創業擔保貸款,依據財政部、江蘇省財政廳制定的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適時政策給予貼息。
第十六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按規定期限還本付息的,經辦銀行向縣財政申請貼息資金。縣財政匯總并向省級財政申報。省財政獎補資金到位后,縣財政依據審計報告相關核定數據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經辦銀行及時向借款人劃撥貼息資金,并將劃撥明細報送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備查。
六、貸款的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經辦銀行要切實加強貸后跟蹤管理,建立貸款風險防控長效機制。貸款期限內,經辦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電話或實地跟蹤回訪。如發現借款人本身或項目經營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給予重點關注,督促其按期或提前還款。
第十八條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的,經辦銀行應當積極催收。對惡意逃避債務的,經辦銀行應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內部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二十條 經辦銀行要制訂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規范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和貸后管理等各個環節,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監督管理。要做好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貸前調查、貸后跟蹤、貸款催收、追償等工作。建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發放臺賬,及時申請財政貼息資金,做好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相關數據統計,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按月向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報告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相關情況。
七、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負責對財政貼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依法合規使用。會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加強對經辦銀行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相關業務的監督和考核,并實施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也可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經辦銀行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進行外部審計。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貼息。對發現銀行機構存在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等情節嚴重情況的,停止相關銀行機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辦理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借款人資格等情況的核實審查;向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者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加強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宣傳,擴大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受益面。
第二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負責會同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按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做好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建立健全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和監測制度,加強各部門信息溝通和共享;指導經辦銀行落實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要求。
八、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操作辦法由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灌云監管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操作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同時《關于印發<灌云縣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灌政辦〔2019〕78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