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1-00335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1-06-30 |
標 題 | 關于印發《灌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灌政規發〔2021〕3號 | 主 題 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 時間:2021-06-30 09:55[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縣十六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環境噪聲是城市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區域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以下簡稱《區劃》)是城市環境噪聲防治工作的前提和依據,在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環境綜合治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為貫徹執行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灌云縣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提高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 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灌云縣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等文件精神,對灌云縣中心城區范圍內聲環境功能區進行劃分。
一、適用范圍
本區劃方案適用于灌云縣中心城區范圍,包括區劃范圍北環路以南,老叮當河以東,徒溝河路以北,新204國道以西,總面積約26.3平方公里。
本區劃方案適用的晝間、夜間時段分別為:晝間6:00~22:00,夜間22:00~次日6:00。
本區劃方案包括方案文本和區劃圖,方案文本和區劃圖應同時對照使用。
二、區劃期限
區劃期限為2021~2025年。
三、基本原則
區劃以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有利于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應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面積。
(二)應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三)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km2。山區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據城市的地形特征確定適宜的區域面積。
(四)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需進行充分的說明,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五)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六)宏觀控制,宜粗不宜細的原則。
四、區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01-0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12-29)
3. 《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
4. 《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5. 《關于調整灌云縣環境噪聲適用區域劃分的通知》(灌環字〔2004〕52號)
1.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2.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
3.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4.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
(三)相關規劃
1. 《灌云縣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
2. 《灌云縣環境功能區劃》
3. 《灌云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20-2035)》
五、區劃方法
(一)區劃的劃分次序
區劃宜首先對0、1、3類聲環境功能區確認劃分,余下區域劃分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在此基礎上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0~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于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該區域內及附近區域應無明顯噪聲源,區域界限明確。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1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2)Ⅰ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
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2)劃定的 0、1、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
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3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2)Ⅱ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
(三)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 將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如下:
(1)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50m±5m;
(2)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35m±5m;
(3)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20m±5m。
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2. 4b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同上。
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時,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兩側及道路的同側其距離可以不統一。各地劃分時,應按照上述規定的距離范圍確定具體值。
六、功能區分類及限值
(一)聲環境功能區的分類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規定,聲環境功能區分為0類、1類、2類、3類和4類,其中: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二)環境噪聲限值
根據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1類、2類、3類和4類區標準限值見下表1。
表1 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單位:dB(A)
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1類 |
55 |
45 |
|
2類 |
60 |
50 |
|
3類 |
65 |
55 |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1. 表1中4b類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環境噪聲限值,適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干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
2. 在下列情況下,鐵路干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70 dB(A)、夜間55 dB(A)執行。
(1)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干線;
(2)對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干線進行改建、擴建的鐵路建設項目;
3.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七、區劃結果
本區劃劃定區劃單元104個,根據噪聲區劃單元的區域類型及位置,將區域類型相同且相鄰的噪聲區劃單元連成片,對于不能連成片的單元,以獨立的單元處理。灌云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共分4大類,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3個,總面積5.25km2,占中心城區總面積的19.96%;2類聲環境功能區4個,總面積10km2,占中心城區總面積的38.02%;3 類聲環境功能區2個,總面積11km2,占中心城區總面積的41.82%。其余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和水域。
本區劃沒有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
(一)1類聲環境功能區
劃定1類區3個,總面積5.25km2,劃分結果見表2。
表2 1類區一覽表
區劃代號 |
區劃單元 |
區域范圍(邊界) |
面積 (km2) |
A |
82-87、98、99 |
勝利西路以北、伊山中路(北路)以西、北環路以南、寧連路以東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2 |
B |
97、100、101 |
山前河以北、伊山北路以東、鹽河以西、北環路以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0.75 |
C |
60-64、77-81 |
新村路以西、勝利西路以南、寧連路以東、小鴨河以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2.5 |
小計 |
/ |
/ |
5.25 |
(二)2類聲環境功能區
劃定2類區4個,總面積10km2,劃分結果見表3。
表3 2類區一覽表
區劃 代號 |
區劃單元 |
區域范圍(邊界) |
面積 (km2) |
D |
38-45、53-59 |
小鴨河以南、寧連路以東、鹽河以西、南環路以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3.75 |
E |
65、66、75、76 |
新村路以東、勝利西路以南、鹽河以西、通淮路以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劃 |
1 |
F |
88、89、96 |
山前河以南、伊山中路以東、鹽河以西、勝利西路以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0.75 |
G |
67-74、90-96、102、103、104 |
鹽河以東、北環路以南、東環路以西、通淮路以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劃 |
4.5 |
小計 |
/ |
10 |
(三)3類聲環境功能區
劃定3類區2個,總面積11km2,劃分結果見表4。
表4 3類區一覽表
區劃代號 |
區劃單元 |
區域范圍(邊界) |
面積 (km2) |
H |
1-37 |
南環路以南、寧連路以東、鹽河以西、緯三路以北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9.25 |
I |
46-52 |
南環路以北、鹽河以東、通淮路以南、東環路以西建成區和規劃建成區區域 |
1.75 |
小計 |
/ |
11 |
(四)4類聲環境功能區
4類聲環境功能區包括交通干線道路、鐵路干線等及其兩側區域。
1. 4a類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城際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為4a類。劃入灌云中心城區4a類的道路、航道見表5。
表5 灌云中心城區劃入4a類的道路
序號 |
街路名稱 |
路段 |
長度 (km) |
寬度(m) |
道路類型 |
1 |
向陽路 |
振興路—勝利路 |
850 |
43 |
2 |
2 |
公園路 |
伊山路—伊山公園 |
920 |
25 |
3 |
3 |
勝利路 |
東環路—寧連路 |
5200 |
54 |
2 |
4 |
人民路 |
振興路—寧連路 |
3800 |
40 |
2 |
5 |
伊山路 |
夾山口—開發區南 |
3760 |
40 |
2 |
6 |
民安路 |
勝利路—開發區南 |
3100 |
30 |
3 |
7 |
西苑路 |
山前路—開發區南 |
5320 |
50 |
1 |
8 |
水利路 |
勝利路—長安路 |
2010 |
30 |
3 |
9 |
西環路 |
北環路—開發區南 |
6400 |
34 |
1 |
10 |
建設路 |
新民路—寧連路 |
1900 |
34 |
3 |
11 |
振興路 |
武裝部—長安路 |
3426 |
44 |
2 |
12 |
長安路 |
寧連路—振興路 |
4181 |
55 |
1 |
13 |
新民路 |
公園路—開發區南 |
4165 |
35 |
3 |
2. 4類聲功能區兩側距離要求
4類功能區兩側距離的劃定要求詳見表6。
表6 灌云中心城區4類功能區兩側距離要求
源強類型 |
劃分距離,m |
相鄰功能區類型 |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鐵路 |
50 |
1類區 |
35 |
2類區 |
|
25 |
3類區 |
3. 其它規定
(1)若臨街建筑以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筑為主,將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適用區域;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側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對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并受到道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道路一側范圍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2)交通干線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邊界的確定方法:
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沿為邊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沒有輔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側為邊界;公路以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1m 處為邊界。
(3)交通干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后實時調整為4類區。
(4)未列入本劃分方案的交通干線(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級公路及以上公路,內河航道)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執行相應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一)劃分優先等級:1類區、2類區、3類區劃分的區域中包括4類區的,執行4類區。
(二)3類聲環境功能區中居住區執行2 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三)自實施之日起,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但未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按本次劃分的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管理和驗收。
(四)灌云縣除中心城區外其他區域,可參照本區劃方案執行,其中工業功能區按鄉鎮規劃確定的范圍劃為3類聲功能區。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區劃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圖1:區域位置圖
附圖2:灌云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
附圖3:布點方案圖
附圖4:灌云縣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現狀圖
附圖5:灌云縣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規劃圖
附圖6:灌云縣城區道路交通現狀圖
附圖7:灌云縣城區道路交通規劃圖
附圖下載:附圖1-7.doc
文件下載:灌政規發〔2021〕3號 關于印發《灌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doc
解讀鏈接:《灌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