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89132/2024-00070 | 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海洋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灌政辦〔2024〕8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發布日期: | 2024-01-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灌云縣海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灌云縣海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海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管理,形成沿海鎮、縣各相關部門工作合力,建立海洋管理長效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報告、制止、處理和有效預防、遏制海洋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堅持“分片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共同監管”的原則,縣人民政府組織各相關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灌云縣海域進行全面巡查監管,整合各相關部門力量,建立“鎮制止、縣查處”二級聯動的海洋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動態巡查,積極推進執法前移,及時糾正和查處各類破壞海洋資源違法行為,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在先、及時發現、制止有效、查處到位”。
第二章 海洋長效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條 聯席會議成員組成:
(一)聯席會議召集人為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常設成員單位為縣委政法委、縣紀委監委、縣發改委、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信訪局、縣法院、縣檢察院、灌云生態環境局、燕尾港鎮人民政府、圩豐鎮人民政府、灌云海警工作站。各成員單位的1名相關業務分管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與議題有關的縣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要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常設成員單位要在本單位指定一名分管領導任聯絡員,負責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聯系工作。
(三)聯席會議為議事協調機構,不履行縣委、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能,不承擔應由各部門負責的業務工作。聯席會議聯絡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相應負責領導承接。
第四條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海洋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傳達學習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海洋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強部門之間信息和情報交流,分析研判海洋管理形勢,協調處置海洋管理重大問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聯合督查,完成縣委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由辦公室主任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或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議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召集人審定。
(二)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章 巡查分片負責機制
第六條 為進一步明確巡查責任,提高巡查質量和效果,對全縣轄區海域實行分片巡查負責制,具體如下:
(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全縣海岸線沿線海域使用的日常巡查(海岸線向海一側為海域)。
(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縣海域養殖用海的日常巡查。
(三)圩豐鎮人民政府:負責山后河閘沿海堤至二灣船閘附近海域的日常巡查。
(四)燕尾港鎮人民政府:負責二灣船閘(含)沿線以東一直到新沂河中泓、團港海域的日常巡查。
第四章 巡查區域劃分及巡察頻率說明
第七條 為早發現、早制止涉海違法行為,降低執法成本及阻力,巡查區域等級劃分及巡查頻率要求如下:
巡查區域具體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巡查區:全縣的管理海岸線一側200米海域。全縣的自然海岸線兩側200米海域。
二級巡查區:海域高涂養殖、海洋(港口)工程類。
三級巡查區:一、二級巡查區外的包括淺海域和其他海域。
巡查頻率為:一級巡查區域作為重點巡查對象,每月至少巡查四次;二級巡查區域每月至少巡查二次,三級巡查區域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五章 巡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第八條 為確保工作成效,巡查按以下方式方法實施:
(一)采取靈活多樣的執法巡查方式,保證本責任區的執法巡查不留死角,全面覆蓋。
(二)開展執法巡查要根據巡查方案結合岸線、海域狀況和海域使用情況,采取海上與陸上巡查相結合的方式,詳細確定巡查頻率、巡查路線、巡查方式、巡查人員、船艇車輛安排等事項。
(三)建立執法巡查備案、報告制度;巡查小組應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巡查記錄表和采集到的信息及電子視頻資料。
(四)每次巡查應認真做好記錄,巡查記錄應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情況及擬處理意見,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對需立案查處的涉海違法行為,根據職能上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五)每個執法組必須有專用的《執法巡查登記表》,巡查登記表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地點、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巡查車輛(船艇)、巡查岸線情況、項目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巡查登記必須圖文齊全。
(六)執法過程中,需具備執法資格,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方案》其他部分也有涉及執法的內容,執法主體需具備執法權限,并依法執法。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并帶齊執法設備,隨時取證。
(七)執法人員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執法程序辦事,糾正違規時,應擺事實,講道理,宣法條,文明執法。對巡查中發現的一般違規行為,要下發責令停工及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對重大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立案并證據收集后,按法定程序進行查處。
第六章 部門職責
第九條 加強海洋管理和保護是我縣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沿海鎮人民政府,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屬地海洋管理共同責任,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各部門責任轄區出現涉海違法行為因巡查履職不到位,未及時進行制止導致涉海違法行為影響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損失特別巨大,由轄區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各職能單位職責如下:
沿海鎮人民政府:沿海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海洋管理和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管理和保護,履職盡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海洋岸線、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本轄區海域的巡查,及時制止轄區內非法毀壞海洋岸線、非法圍填海、非法養殖及捕撈、非法開采海砂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共同監管工作,并依法組織職能部門對非法占海、霸海設施進行拆除;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違法用海打擊工作,負責對當前存在的非法占海、非法養殖等進行排查,掌握重點區域,解決社會矛盾,做好當地宣傳教育和社會穩定工作等;負責本行政區域海洋管理和保護工作,沿海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沿海鎮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管理責任,制定建立本轄區具體的海洋日常管理細則,明確職責,確保本行政區域海洋依法規范管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負責本縣轄區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海岸線的保護與利用工作,嚴格依法行政,落實監管措施。加強動態巡查,積極推進執法前移,及時制止和查處非法破壞海洋岸線、非法圍填海、非法開采海砂等各類破壞和霸占海洋資源違法行為,并及時函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共同監管,同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海洋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建設項目依法申請使用海域的監督檢查,配合轄區鎮政府組織對非法用海養殖設施依法進行拆除;對涉嫌違反海洋管理法律法規的占海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其中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或海警部門。
縣農業農村局:加強動態巡查,積極推進執法前移,及時制止和查處各類無養殖證非法海水養殖和違法捕撈行為;確保轄區內海水養殖和捕撈的規范管理,對海域范圍非法養殖行為進行治理;負責巡查和打擊各類海上無證養殖和圍網捕撈水生動物行為;對海產品種苗銷售源頭進行調查,對向非法圍海、占海養殖、霸海漁業設施支持提供海產品種苗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配合轄區鎮政府組織對非法用海養殖設施依法進行拆除;對涉嫌違反漁業法律法規的非法占海養殖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其中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機關或海警部門。
縣水利局:規范海堤建設行為,對破壞海堤行為進行打擊取締;負責非法開采海砂的船舶進入水利范圍內的執法,對河分界和重疊區的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涉及海洋管理的行政事權,如簡易程序處罰或一般性行政行為的事權,按照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能授權的,可適當委托沿海鎮人民政府執行(如有現場拍攝照片或視頻就能夠處罰的,或現場發現非法行為能夠制止的行政事權等)。
灌云海警站:統籌做好海上維權和綜合執法工作,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海上秩序,行使海上治安、刑事、緝私、漁業、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環境保護、海域使用、海島保護等執法任務。負責查處違反海上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和海洋自然保護地海岸線向海一側的非法開采海砂行為,以及違規開采海砂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等違法行為,查扣非法開采海砂及破壞海洋環境的船舶。
灌云生態環境局:建立海陸統籌的入海污染防治責任體系;落實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排海企業污染物排放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查處非法開采海砂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縣信訪局:加強對海洋資源信訪事項的督辦,及時協調責任單位推進化解因用海、養殖引起的矛盾糾紛。
縣公安局:負責海上治安巡防,查處違反轄區治安管理規定的海洋違法行為,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對拒不配合調查的當事人進行傳喚;對暴力抗法或其他抗拒執法行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負責綜合治理行動的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防止和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對自然資源和規劃移送或存在非法圍海、占海、霸海的行為案件依法進行立案偵辦;負責依法對充當非法占海、開采海砂等違法行為保護傘的黑惡勢力和非法收取管理費等違反治安或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調查,維護執法現場秩序,對妨礙公務執法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觸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縣司法局:負責統籌各相關單位對非法毀壞海洋岸線、非法圍填海、非法養殖及捕撈、非法開采海砂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的群眾進行普法宣傳。
縣發改委: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違法用海、占海行政處罰、刑事偵辦及訴訟等涉案物品價格的認定工作。
縣工信局:負責對民用船舶建造廠的管理,協助查處“三無”船舶建造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交通運輸局:聯合海事部門加大對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海砂的打擊力度,嚴禁單位和個人租用內河船舶從事海上海砂運輸;聯合海事部門負責海上航道暢通,對非法占用海上航道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配合轄區鎮政府組織對非法占海、海上航道非法養殖設施依法進行拆除。
第七章 海洋執法隊伍建設
第十條 成立縣海洋漁業聯合執法小組:
(一)組長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執法大隊及縣農業農村局執法大隊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各大隊副大隊長擔任,成員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執法大隊、縣農業農村局綜合執法大隊,以及燕尾港鎮人民政府、圩豐鎮人民政府各2名執法輔助人員組成。
(二)工作職責:對我縣轄區海域內的非法用海和非法養殖、非法捕撈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對沿海鎮海洋管控的監督和指導,對轄區海域實施全天候的監視監測;對非法用海和非法養殖、非法捕撈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查處并持續跟蹤,直至查處完成,有效遏制非法及違法用海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及違法用海行為,同時將相關情況上報縣人民政府;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無法單獨處理的非法或違法用海行為,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須到現場處理,情節嚴重符合立案查處的立案查處,立案調查的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遇到無法處理的情況,及時行文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執法小組各成員要相互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杜絕推諉現象,做好巡查、執法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海洋各相關職能部門執法力度:
海洋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實施巡查,對轄區內新發生的非法毀壞海洋岸線、非法圍填海、非法養殖及捕撈、非法開采海砂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對群眾投訴、檢舉、控告或其他部門告知的涉嫌海洋資源違法行為,應在2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無法單獨一個部門處理的,要及時向縣海洋漁業聯合執法小組反饋。
第十二條 成立沿海鎮海洋漁業綜合執法小組:
(一)由沿海鎮人民政府整合力量組成鎮海洋漁業綜合執法小組,燕尾港鎮轄區配置4名執法輔助人員,圩豐鎮設置2名執法輔助人員,各由鎮一名分管領導任組長。鎮海洋漁業綜合執法小組成員相對固定,如有變動,需及時將信息反饋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鎮海洋漁業綜合執法小組工作職責。執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等涉及海洋管理、按《行政處罰法》授權的簡易程序處罰或一般性行政行為等行政事權。對轄區內海域進行巡查監管,收到非法或違法用海信息快速反應,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須到現場開展初步調查,及時制止,并開展思想教育。無法制止或情節嚴重的按部門職責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同時配合開展處理工作,并制定非法或違法用海單位或個人信息登記臺賬,直至非法行為處理完畢。執法小組各成員要相互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杜絕推諉現象,對轄區海域實施全天候的監視監測;做好巡查、執法統計;落實縣海洋漁業聯合執法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未依法履行查處職責,造成海洋岸線破壞、發生非法圍填海、盜采海砂、非法養殖等情形特別嚴重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理。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同級監察機關可約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沿海鎮人民政府組織不力,對轄區內破壞海洋岸線、非法圍填海、盜采海砂、非法養殖等違法行為沒有及時有效制止,隱瞞不報,甚至妨礙、限制查處工作,情形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利用職權非法毀壞海洋岸線、非法圍填海、非法養殖及捕撈、非法開采海砂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辦理任何“合法化”手續,通電、通水的,將按規定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重大、突發的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按規定報告的,生態環境部門應負相關責任。轄區鎮政府接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后,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的,應負相關責任。
第九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海洋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樹立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巡查職責,認真做好所在轄區域內海洋巡查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巡查人員巡查過程中,必須與鎮政府緊密配合,建立海洋巡查檔案。
第二十條 進一步落實應急值守,確保信訪渠道和通信暢通,要將處置情況迅速上報,并跟蹤掌握事態進展情況,隨時續報,直至處理完畢,不得遲報、漏報,堅決杜絕瞞報、謊報。
第二十一條 將開展日常巡查與海洋專題宣傳(5.12防災減災日和6.8海洋宣傳日)結合起來,充分發動群眾,使廣大人民群眾和企業業主深刻了解海洋法律法規,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海洋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為及時發現、制止、查處海洋違法行為奠定良好基礎。
第二十二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海洋長效管理聯席微信工作群,邀請各職能單位領導加入工作群,各單位要及時將在海洋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用海信息發送到群,達到部門及時共享違法用海信息,并對發現的違法用海信息及時進行調查、制止、處理。
第十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海洋長效管理執法力度,要確保巡查人員工資、設備設施、執法經費。相關職能部門在必要的情況下,如需為巡查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及購買執法裝備的(如無人機、巡查摩托車、制服、執法儀等),可將所需具體經費納入各自單位年度專項執法預算。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與上級政策法規不符,按上級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