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89132/2023-00233 | 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灌政辦〔2023〕32號 |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發布日期: | 2023-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進一步規范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進一步規范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全省基層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蘇委法辦〔2022〕24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連云港市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若干政策措施(第6號)進一步規范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連政辦傳〔2022〕96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有關嚴格依法行政、開展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整治系列工作要求,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規范履職,推動基層綜合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動縣域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系統觀念、強基導向,深入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建立健全基層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機制,提升執法效能和治理水平。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進一步推動解決賦權事項落實不到位、執法力量配備不足,部門指導監管不到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突出問題,嚴格落實基層綜合執法責任,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加快建設強富美高幸福新灌云提供堅實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管理機制
1.落實執法管理主體責任。壓實基層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責任。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主體責任,推動落實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依法規范行使行政執法權力,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行政執法管理相關保障,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效能。
2.明確縣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誰移交、誰指導、誰監督”要求,加強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培訓監督和溝通協調工作。縣城市管理局為鎮(街道)綜合執法局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業務管理、指導規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會同縣賦權部門加強對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協調監督,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提升基層綜合執法質量。
3.健全綜合執法協調機制。建立縣基層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城市管理局,牽頭面上綜合執法改革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等工作。縣編制、司法行政、政務服務、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水利、文廣旅、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做好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實工作。鎮(街道)明確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人,統籌組織實施綜合執法相關工作。
(二)嚴格資格管理
4.強化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強鎮(街道)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依法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鎮(街道)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權,應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合法程序,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活動,委托機關負責監督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鎮(街道)不得對受委托事項進行再次委托,不得將行政處罰權以任何形式違法外包。
5.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主體正式在編、在行政執法崗位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行政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健全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錄用、上崗和培訓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深化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提高基層綜合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專業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建立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常態化學習培訓機制,執法人員每年完成公共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學習培訓不少于60學時。加強執法人員管理,建立執法人員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執法資格條件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人員及時調整崗位,收回執法證件。
6.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建立鎮(街道)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聘用條件,嚴格聘用程序,加強崗位培訓教育,提高輔助人員待遇保障水平,調動人員工作積極性。強化輔助人員工作職責邊界和行為規范意識,有效輔助正式執法人員開展工作。行政輔助人員不得獨立從事立案、受理、調查、審核、作出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不得從事行政執法過程中影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清理優化工作。
(三)規范執法行為
7.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標準化建設。落實行政執法力量下沉基層,建立下沉基層綜合執法人員任用交流、統籌調配機制。健全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制度,明確執法保障,規范執法人員管理。縣相關業務部門加強對鎮(街道)執法的指導監督工作,推進執法監管信息共享,保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提升基層一線執法水平。開展規范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推動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標準化試點,規范統一執法公示、培訓管理、執法流程、執法文書、執法裝備、執法用語、執法標識、案卷管理,打造公平正義、執法為民特色品牌。
8.創新行政執法檢查。全面深化跨部門綜合監管檢查實踐,規范涉企檢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連云港市全面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導意見》(連政辦傳〔2022〕77號),統籌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的行使,梳理執法事項清單,細分執法內容,編制完善邊界清晰的權力事項清單,推動解決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隨意執法和執法盲區等問題。
9.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規范執法程序,嚴格執行亮證執法、權利義務告知、回避、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聽證、集中討論決定等程序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行政執法實際,區分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分別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規范執法流程,根據執法依據的變化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示。
10.推動落實三項制度。抓住綜合執法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督促鎮(街道)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誰執法誰公示”,依法公示行政執法的實施機關、執法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規范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強執法臺賬和法律文書管理,按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制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配備專門法制審核員。建立縣司法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提級審核把關機制,彌補鎮(街道)專門法制審核力量不足。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11.規范執法裁量基準運用。加大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指導力度,由縣城管局牽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細化、調整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具體的操作規定,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對各項行政執法權力的行使范圍、條件、標準等進行細化量化、分檔設限,明確執行標準,壓縮自由裁量彈性空間。調整更新后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規范取證行為和聽證活動,在行政執法程序、裁量基準、調查取證、實施聽證等方面體現執法規范化、制度化,讓企業群眾感覺到執法有溫度。
12.提高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文明程度。制定綜合行政執法文明規范,規范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儀容舉止、執法用語以及行為。加強執法文化建設,開展文明執法評議考核,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文明程度,樹立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形象。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從事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堅持過罰相當,避免執法隨意性、差異化和簡單化,禁止過度執法。
(四)提升執法效能
13.厘清行政執法權力事項。公布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依法動態調整并及時公開。規范未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專業領域執法事項,縣專業執法部門梳理編制本部門現有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經法制審核備案后,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司法行政、編制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基層賦權事項調研評估,對實施效果不好、沒有實際行權及無法承接事項進行整改或按程序收回。尚未賦權的高頻率、高需求、易發現、易處理的執法事項,可先行委托執法,并創造條件依法賦權鎮(街道)和園區。縣城市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要制定監管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梳理監管事項,及時動態調整并編制實施清單,協調落實清單認領,壓實監管責任。
14.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溝通機制,減少避免執法過程對抗和沖突。進一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源頭治理,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探索行政合規指導清單制度,加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指導,加大輿論宣傳,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圍繞調查、審理、告知、聽證、決定、執行等環節開展說理執法,講清行政執法行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對執法行為接受程度,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15.全面推進執法包容審慎監管。落實縣委、縣政府優化營商環境舉措和要求,通過重大項目輔導、服務發展建議、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示、違法行為糾錯等方式,細化完善“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方法,落實涉企“免罰輕罰”清單制度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減少對執法相對人的打擾,提高執法檢查的精準度。充分運用說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方式,引導相對人合法合規,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16.加強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探索推進“大數據+指揮中心+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積極推動非現場執法模式,提升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質效。加強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平臺建設,與省執法監管平臺、市“互聯網+監管”平臺及“綜合查一次”(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抽查平臺)平臺對接,建立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協同配合等工作機制,逐步實現市、縣、鎮(街道)三級行政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決定實時推送、執法信息網上公示、執法人員培訓管理網上進行,隨時接受企業群眾的監督查詢,不斷提升行政執法信息管理水平。
(五)強化執法監督
17.構建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縣職能部門充分履行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基本職能,建立健全與權責統一的執法體制機制相適應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制,形成分工合理、職責清晰、協調高效的縣、鎮(街道)二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系。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內容標準化、依據法定化、方式程序化、手段信息化、結果公開化。縣司法行政部門發揮面上執法協調監督牽頭抓總作用,鎮(街道)加強司法所能力建設,有效發揮司法所對綜合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和法治保障功能。
18.提升業務部門監督質效。縣相關部門要結合鎮(街道)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制定落實日常行政執法監督計劃,推進監督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業務牽頭部門加強聯合監督,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件評查,每年組織不少于1次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建立通報制度,抓好鎮(街道)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重點領域、重大執法活動專項監督。
19.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健全群眾參與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建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隊伍,探索引入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發揮市場主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作用,在鎮(街道)建設一批行政執法監督企業聯系點。積極暢通行政執法批評建議反映渠道,引導企業和群眾依法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和建議處理工作機制,及時有效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和建議,提升行政執法的群眾滿意度。
20. 加強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的原則,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抓住容易發生問題的重點崗位和薄弱環節,細化執法責任,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升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江蘇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嚴肅追究責任。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紀檢監察聯動機制,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推進機制,落實部門責任,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加強統籌調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緊密圍繞改革難點、民生熱點、工作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壓緊壓實責任,扎實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二)強化工作保障。各鎮街、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范、投入穩定的工作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財、物、智、技等工作保障。縣編制、司法行政、政務服務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綜合執法機構職能和編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關于規范做好全市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證每個鎮(街道)從事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數量達標,按照鎮不少于6人、街道不少于4人的標準全部落實到位,不得隨意占用編制或抽調借用執法人員。加強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依法履職所需的工作場所、執法裝備、網絡設備、工作經費等基礎保障,確保規范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落地落實。
(三)落實獎懲激勵。縣城市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編制、司法行政、財政、人社、政務服務等部門,研究建立對基層綜合行政執法的考核機制,加強對基層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相關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嚴格考核評議。加強示范引領和負面懲戒,對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予以鼓勵和推廣,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及時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報批評,并依紀依法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