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89132/2022-00590 | 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灌政辦〔2022〕84號 | ||
成文日期: | 2022-10-13 | 發布日期: | 2022-10-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保護耕地的決策部署和省市相關要求,全面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進一步加強我縣耕地保護工作,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牢牢守住耕地紅線。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
(一)加強規劃計劃管控。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整體管控作用,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劃定生活、生產、生態三類空間,嚴控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統籌安排新增、流量和存量用地計劃,將用地計劃安排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補充耕地、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等工作績效相掛鉤,實行規劃空間和用地計劃差別化配置。
(二)強化產業界定。推進多規合一,加強源頭控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用地預審和選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等工作環節,嚴格審核擬建設項目的產業類型,重點審查補充耕地落實情況,確保補充耕地資金列入項目概算,優化項目選址選線,加強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剛性管控。
(三)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認真處理好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節約集約的關系,堅持以規劃確定用途、用途確定供地方式、市場確定供地價格等原則,嚴格遵照《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2022年版)》《劃撥用地目錄》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限制和禁止目錄(2021年本)》等供地目錄,依法依規供應項目用地,不得超越目錄規定的條件。
(四)提升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實行有保有控的產業用地政策,堅決遏制產能過剩行業用地,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因地制宜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等手段,深度整合農村土地資源,有效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減量化。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開發強度“雙控”,嚴格執行并不斷提高建設用地標準,嚴格控制單位投資規模和畝均稅收,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切實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嚴控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與補劃。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經依法批準,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原則,在鎮(街)域范圍內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任務,鎮(街)域內無法落實的,可在縣域范圍內采取有償方式進行異地代保,代保任務經核實確認后調整所涉及鎮(街)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設施農用地。
(六)建立健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制度。在永久基本農田之外的優質耕地中,根據我縣耕地保護的實際,結合全縣未來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優先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新建高標準農田增加的優質耕地,應當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耕地應嚴格保護,一般建設項目禁止占用,確需占用,應該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嚴格論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優先從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
三、推進耕地質量提升與保護
(七)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各鎮街要統籌落實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確保保質保量及時完成每年度縣政府下達耕地占補平衡補充任務。在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組織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建設用地復墾、未利用地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多種方式,合理拓展耕地后備資源,補充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充分利用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剝離土壤,改良新開墾耕地。加強對補充耕地項目新增耕地的核實認定和后期管理,確保新增耕地保持耕種狀況。對新增耕地后期管護不到位且經整改仍然不到位的,核減補充耕地指標。
(八)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在全縣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推廣應用有機肥、利用冬閑田種植綠肥、有機肥部分替代化肥、測土配方施肥、水稻測深施肥等技術。綜合采取工程、生物、農藝等措施,開展退化耕地綜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復。加強耕地質量調查評價和監測,定期對耕地質量動態變化情況進行評價。積極穩妥推進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切實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對在耕地保護和土地綜合整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鎮街、農場,縣政府將給予規劃空間和土地利用計劃等方面的優先保障,并享有優先評選耕地保護先進鎮(街)、村的權利。
四、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
(九)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各鎮街、農場要落實主體責任,對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負總責,要采取有力措施,強化監督管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做到“五不得”“六嚴禁”“八不準”,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行為。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部門分別牽頭做好制止全縣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的監管責任,各鎮(街)及縣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抓好落實,建立耕地保護聯合監督機制,利用每年度遙感衛片、慧眼守土設備以及人工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行為,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十)明確耕地種植利用優先順序。分類明確耕地用途,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順序,永久基本農田要重點用于發展糧食生產,優先保障稻谷、小麥、玉米三大谷物的種植面積,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變化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依法有序、科學指導全縣開展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強化糧食種植導向和激勵約束機制,對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取消相關扶持政策,導致耕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治理。
五、規范設施農業和臨時用地管理
(十一)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新增設施農業用地應在符合生態、防疫等要求的情況下,要合理選址,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農村閑置設施農用地或質量較差的耕地發展設施農業,盡量不占或少占優質耕地,鼓勵實施農業項目利用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的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使用一般耕地,實施主體確需使用的,必須符合《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蘇自然資規發[2020]3號)相關標準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方案后,方能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設施農業用地審核備案,堅決杜絕借設施農用地之名,搞經營性項目,一經發現必須嚴格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二)加強臨時用地管理。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必須確保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相關規定。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項目用地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直接服務于鐵路工程施工制梁場、拌合站除外)和永久基本農田。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各鎮(街)要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做好臨時用地審批、備案、復墾、驗收、耕地質量評定等工作。
六、全面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
(十三)認真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為了確保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不再減少,依據國家政策,嚴格管控一般耕地用途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落實耕地“進出平衡”。“進出平衡”方案由鎮、街提出申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縣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轄區內耕地“進出平衡”負總體責任,“耕地轉出”的相關實施主體承擔落實“耕地轉進”具體責任,未能落實責任的,各實施主體根據“耕地轉出”情況承擔整治費用。在鎮域范圍內無法落實的,在縣域范圍內統籌落實。依據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立耕地“進出平衡”項目庫。
(十四)“耕地轉進”指標管理。“耕地轉進”項目實施完成后形成“耕地轉進”指標,納入耕地“進出平衡”指標庫管理,按照“先墾后用”的原則,鼓勵先期形成指標再使用。建立耕地“耕地轉進”指標交易機制,各鎮(街)、農場耕地轉進節余指標可申請縣級統籌,統籌價格為水田2萬元/畝、非水田1萬元/畝。各鎮街、農場無法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可申請使用縣級統籌的耕地轉進指標,按水田3萬元/畝、非水田1.5萬元/畝向縣財政繳納指標調劑費用。
農民個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調整種植結構、改變耕地地類的,應符合農業結構調整政策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核實并梳理匯總情況,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經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保障,“兜底”落實。
(十五)耕地“進出平衡”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經批準的方案指導“耕地轉出”地塊審核實施、“耕地轉進”項目的審核實施。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編制、“耕地轉進”項目初驗;負責“耕地轉出”地塊涉及造林綠化落地上圖等審核、耕地“進出平衡”備案監管系統信息備案、實施監督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耕地質量等別評定,指導“耕地轉進”項目審核和實施工作。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轉出”地塊、“耕地轉進”項目是否符合農業產業發展、種植結構調整方向等審核和指導,“耕地轉進”項目實施的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耕地轉出”“耕地轉進”范圍調查摸底、耕地“進出平衡”方案申報、“耕地轉進”項目實施、后期管護等工作。
七、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
(十六)對各類土地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嚴查態勢。強化日常執法監管,全面樹立“嚴起來”“零容忍”的工作導向,構建“四早”工作機制,全力遏制新增違法用地,對新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零容忍”,堅持“露頭就打”,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積極落實自然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全面實施聯合懲處、聯合打擊、重點執法檢查工作模式,堅持剛性執法和精準打擊,特別是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違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采取掛牌督辦、發函督辦、交叉互查或直接查處的方式,確保重大案件查處到位,并及時通報曝光。堅持對違法用地案件一案雙查,既查事又查人。對瞞案不報、有報不理、有案不查的,要倒查責任,追責問責。
八、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考核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政府要清醒認識耕地保護工作的嚴峻性和復雜性,切實增強保護耕地的責任意識,堅決落實耕地保護政府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責任,健全“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共同責任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進出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耕地保護各項任務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職盡責,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縣政府和各鎮(街)、各鎮(街)和各村要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作為剛性指標實行嚴格考核、一票否決、終身追責。
(十八)嚴格監督檢查。要充分利用耕地衛片監督、衛片執法、遙感影像監測、“慧眼守土”等方式定期開展耕地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健全土地執法聯動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嚴肅處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問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檢查,對于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開展耕地動態監測,強化對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的全流程監督。
(十九)強化目標考核。加強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將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落實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并將耕地保護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實績考核、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沒有完成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自然資源管理相關業務;整改不到位的,除繼續暫停自然資源管理外,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所在鎮街取消省、市、縣耕地保護先進鎮(街)、村評比資格,并核減該鎮(街)的耕地“占補平衡”或“進出平衡”指標或掛鉤(工礦)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