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89132/2022-00439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灌政發〔2022〕76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發布日期: | 2022-07-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灌云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
《灌云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灌云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城鎮生態環境,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質量,加快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步伐,完善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本縣縣城規劃區,具體范圍是東至新204國道(包括高鐵站片區),南至徒溝河,西至伊西大道,北至北環路(233國道)。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植物廢物以及建筑垃圾)。
第三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用于支付將城鎮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或者垃圾轉運站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置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 按照“產生者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所有產生城鎮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等均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屬于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人口、縣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以及縣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的居民,持相關證件可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縣城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辦法的實施。
縣稅務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城鎮垃圾處理費,并對代征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收繳情況進行量化考核。
縣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城管局、住建局、人社局、醫保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總工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征收。按照營業面積征收的單位,營業面積(包括餐廳、操作間等)以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上標明的建筑面積計算;不能提供有效證件或者有效證件載明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有明顯差距的,以實際丈量的面積計算。各類市場、商場,有經營管理單位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繳費主體,具體收費項目及征收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方式,本著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征收:
(一)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征收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及時足額將收入繳入國庫,列“103043313城鎮垃圾處理費”科目。
(二)商場(超市)、市場、餐飲、賓館、娛樂等行業和各類專業市場,教育、醫療、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等機構,由縣城管部門核實收費金額,繳費人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三)使用自來水的城鎮居民,稅務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按照標準代收城鎮垃圾處理費,與水費一票征收;在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中備注代征的城鎮垃圾處理費金額,作為繳費憑證。屬于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范圍的,居民持相關證明或者證件向供水企業登記,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居民可以在供水企業所設營業網點、代繳代扣點、自助服務點以及采用電子支付等方式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需要辦理退費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縣稅務部門及其委托代征單位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縣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單位申請辦理。
第九條 縣稅務、城管、財政等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做好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每季度核對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情況,解決收費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通過信息平臺實現征收對象相關信息、核定數據、稅務征收數據的交互運用和綜合分析,提高征繳效率,降低征繳成本,優化繳費服務。
第十條 縣人社局、衛健委、城管局、民政局、總工會、退役軍人事務局等有關單位應當與縣稅務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參加城鎮職工社保在職人數;
(二)賓館、醫療和養老等機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
(三)城管部門調查核實的商場、超市、餐飲、桑拿、歌舞廳、美容美發、網吧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的營業場所面積;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人口、縣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以及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一條 城鎮垃圾處理費代收手續費應納入預算,由縣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征收金額的5%撥付。
第十二條 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未按時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縣城管部門應當加強相關繳納義務人信息的動態管理,發生變化或發現漏登、錯登和遲繳、漏繳、少繳的,及時反饋稅務部門核準并進行更新、更正和催繳補征。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除縣城規劃區以外,各鎮街具備環衛服務條件、提供環衛服務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17日發布的《灌云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灌政發〔2017〕54號)同時廢止。
附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附件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類 別 |
標 準 |
備 注 |
本縣城區范圍住戶 |
5元/戶·月 |
城管部門不再向城區內的各個小區物業公司收繳垃圾處理費 |
機關、企事業單位 |
3元/人·月 |
已按面積征收的特殊行業,不再按在職職工人數計收 |
商場(超市)商店、照相、理發(美容)器材等經營和服務性行業,車站、停車場、修理廠、影劇院(場、廳)、加油站、診所、廢品收購站、浴室、歌廳、游戲廳、健身房等場所 |
營業面積30m2以下的,按每月9元/戶征收,營業面積30m2以上的,按每月0.3元/m2征收,營業面積2000m2以上的,按每月0.25元/m2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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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酒吧、飲食類等行業(包括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旅游業餐飲部分) |
營業面積30m2以下的按每月18元/戶征收,營業面積30m2以上的按每月0.6元/m2征收 |
營業面積包括餐廳、廚房、休息室、倉儲等面積 |
賓館、旅社、招待所等客房服務 |
按每月6元/床征收 |
按實有床位總數70%征收 |
專業市場 |
各類專業市場按每月0.2元/m2征收 |
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各類生產資料市場,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等 |
各類臨時攤點 |
臨時攤點每天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