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5 16:10 信息來源:灌云[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為落實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政策,規范房票安置、獎勵、使用和結算,根據《關于在市區房屋征收中豐富實物安置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指導意見》(連建征監〔2022〕280號)規定,結合灌云縣實際情況,灌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草擬了《關于在灌云縣房屋征收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本實施辦法主要內容進行公示,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1月25日—12月5日,在公示期間,對該辦法的意見或建議請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至42898243@qq.com,并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溝通。
附件:灌云縣房屋征收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灌云縣房屋征收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根據市《關于在市區房屋征收中豐富實物安置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指導意見》(連建征監〔2022〕280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基本情況
(一)房票定義。房票是指實施主體將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益貨幣量化,按雙方約定以票據出具給被征收人購買新建商品房和安置房的結算憑證。
(二)實施主體。灌云縣人民政府為實施主體,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房票制作。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制作(三聯單),各被委托實施單位到房屋征收部門申領、使用。
(四)房票票面金額。房票票面金額為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加上房票獎勵金額。
被征收人依法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可根據被征收人的購房需求分割成最多5張房票。貨幣補償總額小于或等于50萬元的,只能開具一張房票;大于50萬元小于或等于100萬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兩張房票;大于100萬元小于或等于150萬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三張房票;大于150萬元小于或等于200萬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四張房票;大于200萬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五張房票。
(五)實施區域。房票限使用于縣城規劃區內一手商品房和安置房,不得用于購買二手房(具體房源見附表)。
(六)適用征收項目范圍。縣城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實施征收項目。
二、使用規則
(一)實名持有。房票實行實名制,記載人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票允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及其父母、子女為主體申請開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請非本人名義開具房票時,應當向被委托實施單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據,需經過公證。
(二)房票購房。憑房票金額購買新建商品房,票面金額少于購房款的,應全額使用票面金額,不足部分按購房合同約定自行補足;票面金額多于購房款的,余額部分由被委托實施單位支付給房票記載人。
(三)房票獎勵。選擇新購商品房、安置房,獎勵房票購房使用金額的5%。
(四)限期使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7個月。
房票記載人應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視同自行放棄房票獎勵。房票不得買賣、轉讓、贈予、質押、套現。
(五)結算辦法。房屋預售網簽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房票之日,視同現金已支付,按規定辦理網簽手續。被委托實施單位應該在房票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將房票使用金額撥付到新購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房票記載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內不得申請現金兌付,超過有效期后未使用或者辦理退房手續不再使用的,可向房票出具單位申請領取貨幣,不計利息,并扣除房票中的房票獎勵。
三、操作流程
(一)被征收戶簽定補償協議時,選擇房票方式。
(二)被委托實施單位開具房票。
(三)房票記載人持房票到參與房票安置的開發企業及項目購房時使用。
(四)新購商品房(安置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補償協議(復印件)、房票指定聯、購房合同,到被委托實施單位辦理房款撥付手續。
(五)房票余額部分,房票記載人本人持身份證(原、復件)、補償協議、房票指定聯、購房合同,到被委托實施單位辦理退款手續。
四、優惠政策
(一)享有團購優惠。縣城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愿報名參與我縣推行的房票購房優惠活動。鼓勵開發企業出臺房票及使用團購優惠政策,凡是出臺團購政策優惠率超過(含)2%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1)所建樓盤在施工出正負零后即可申請預售;(2)取消價格備案中申請規模,可實行“一樓一申請”。
(二)金融配套政策。對使用房票面值購房不足部分,房票記載人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符合本市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條件的,也可申請公積金提取或貸款。
(三)義務教育保障政策。在新購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未成年家庭成員保留原被征收拆遷片區所在學區的入學資格。
(四)契稅減稅政策。協議簽定人、房票記載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一致,具體的契稅減免由稅務機關根據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及征收公告判定。
五、其他規定
(一)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嚴禁與房票記載人合謀對房票進行非法套現,發現對房票進行非法套現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集體土地補償項目、搬遷項目、收購項目及縣重點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實施期限: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