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9-14 15:02 信息來源:灌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縣委黨校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后大莊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已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2日在縣政府網站(http://www.584579.com/)和征收范圍內進行了公布。經過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截至2020年9月2日,未收到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書面(含電子郵件)意見。現將《縣委黨校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后大莊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縣委黨校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后大莊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灌云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縣委黨校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后大莊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縣委黨校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后大莊片區(2018-1-42號地塊)已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灌云縣人民政府擬對該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等依法實施征收。結合本地塊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灌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灌政發〔2019〕7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單位
灌云縣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
灌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征收實施單位
灌云縣伊山鎮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圍
東至穆南路,北至縣委黨校,南至西城國際,西至伊山鎮垃圾中轉站。
五、征收期限
自本項目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至項目結束。
六、征收簽約期限
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
七、簽約獎勵期限
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
八、被征收房屋認定
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含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及時公布調查認定結果。認定和處理方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宅基地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符合相關規劃,沒有建房批準手續,但在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提供的2011年衛星圖片(以下簡稱2011年衛片)上有記載的被征收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筑。
(三)宅基地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符合相關規劃,但2011年衛片上無記載的,被征收房屋符合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參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關于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城中村集體土地“一戶一宅”認定問題會辦意見》(灌國建〔2017〕1號)的規定,宅基地面積經有關部門確認后,房屋占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房屋層數不超過兩層,認定為合法建筑。超過上述規定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四)宅基地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符合相關規劃,但2011年衛片上無記載的,符合《江蘇省城鄉規劃導則》、《關于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城中村集體土地“一戶一宅”認定問題會辦意見》(灌國建〔2017〕1號)的規定,單戶住宅建筑面積:三人居以下:不超過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過200平方米;五人居及以上:不超過250平方米。超過上述規定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五)宅基地為非法取得,不符合相關規劃,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
九、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
本次征收補償采用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產權調換。
1.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征一還一,互找差價”。對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等面積部分按安置優惠價結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的,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20%以內(含20%)的部分按安置優惠價(比市場價優惠300元/平方米)結算,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20%以外的,按市場價結算。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應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予以明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安排對接安置房源,被征收人與安置房建設單位簽訂安置房購房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3.安置房源
(1)安置地點:灌云縣伊山鎮“金灣美苑”小區西側、寧連高速東側,山前安置房11幢、15幢。
(2)安置房戶型、面積、價格見征收現場公示牌。
(3)安置房選房辦法。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根據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號,選擇安置房。
(4)安置房結算辦法。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套數,預扣購房款,轉交安置房建設單位后,安置房建設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安置房購房合同。具體安置房價款待安置房交付時,由被征收人會同安置房建設單位、征收實施單位按不動產管理部門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結算。
安置房交付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
4.經認定的違法建筑,不予產權調換。
(二)貨幣補償。
1.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的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價格,通過協商或者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時,對室內外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等價值一并評估,并單獨說明,對入戶調查后又進行裝飾裝修的部分,不予補償。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以產權登記或合法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無產權登記或合法手續的以有關部門公布的房屋調查、認定、處理的結果為準。對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并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取得營業執照的,營業面積(實際營業面積和工商登記面積孰短原則)增加100元/m2營業補助。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省、市、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征收補助
(一)搬遷補助標準。
搬遷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搬遷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搬遷費。
(二)臨時安置費標準。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月計算,月臨時安置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月計算,月臨時安置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其他經營性用房按15元/平方米·月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暫按24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最終按實際過渡期限給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政策性補助。
1.物業補助。對沒有實行統一物業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0.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為期三年的物業補助。
2.特殊困難對象補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如有傷殘,并經傷殘鑒定或持有殘疾證、殘疾軍人證的,按每名傷殘人員發放一次性3000元的補助。對殘疾證等級達到1級、2級的,補助標準每證增加6000元、3000元計算。被征收人家庭經濟困難,并持有低保證的,按每證發放一次性4000元的補助。
(四)其他補助。
電話、有線電視、寬帶、自來水、電力、太陽能熱水器等設備的移(拆)裝費用補助,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或按現行市場價格結合成新確定。各項移(拆)裝手續由被征收人自行辦理。
十一、簽約獎勵
本項目簽約獎勵期限為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第一獎勵期限為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含15日),第二獎勵期限為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6日至25日內(含25日),第三獎勵期限為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6日至30日內(含30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給予下列獎勵,超出獎勵期限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
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選擇產權置換的,在第一獎勵期限內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10%給予獎勵;在第二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8%給予獎勵;在第三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6%給予獎勵。
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第一獎勵期限內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3%給予獎勵;在第二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2%給予獎勵;在第三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合法房屋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附屬物、違法建筑)的1%給予獎勵。
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按照違法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200-1000元/平方米材料補助。
十二、征收補償最低標準
(一)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本次征收,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參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執行,按本行政區域內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的價值確定。
(二)對一個院落(宗地)內分割、析產后的房屋,不享受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政策。
十三、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或權屬確認有誤的,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五)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所留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否則,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及搬家騰空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預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