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89132/2022-00406 | ||
發布機構 | 灌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2022-07-08 |
標 題 |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科技、教育/知識產權 |
內容概述 | 無 | ||
時 效 | 有效 |
信息來源:灌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2-07-08 16:29[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增強全民創新意識,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水平保護和高效益運用,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江蘇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獎勵、管理、宣傳等活動。
第三條 江蘇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設江蘇專利金獎、江蘇專利銀獎、江蘇專利優秀獎和江蘇專利發明人獎。
江蘇專利金獎、江蘇專利銀獎以及江蘇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等專利項目中評選產生,江蘇專利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第四條 江蘇專利獎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蘇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江蘇專利獎的評選工作,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每屆任期4年。
評審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評獎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江蘇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授予金獎不超過10項、銀獎不超過20項、優秀獎不超過50項,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第七條 參評江蘇專利獎的專利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含已解密國防專利,不含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二)專利權人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為本省常住居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三)全體專利權人同意申報;
(四)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五)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以及環保政策;
(六)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參評江蘇專利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發明創造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三)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專利質量高,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項目或者個人,不得參評江蘇專利獎:
(一)專利項目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江蘇專利獎,個人已獲得江蘇專利發明人獎;
(二)專利項目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三)個人職務在副廳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廳局級以上的干部,不包含事業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在教學、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評的情形。
第十條 申報參評江蘇專利獎采取推薦方式。
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推薦:
(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省知識產權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科協、省殘聯、省工商聯等省級群團組織;
(五)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專利類型、技術領域、人員類型等進行匯總分類。根據匯總分類情況,成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初評情況,提出擬獲獎項目和人員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擬獲獎項目和人員建議名單進行集體審定,確定擬獲獎名單。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擬獲獎名單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單位或者個人對擬獲獎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提出處理建議報送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異議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5日內將處理決定和理由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評審委員會將江蘇專利獎擬獲獎名單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江蘇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對獲得江蘇專利金獎的專利權人,給予每項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江蘇專利銀獎的專利權人,給予每項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江蘇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江蘇專利發明人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每人2萬元的獎勵。獲獎個人不享受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江蘇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獲得江蘇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應當將部分獲獎獎金用于獎勵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獎勵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余獎勵資金用于專利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獲得江蘇專利發明人獎的獎金獎勵給獲獎個人,其所在單位應將獲獎情況記入其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相關宣傳和交流,發揮專利獎勵工作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江蘇專利獎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以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或者協助他人謀取江蘇專利獎,是評審委員會或者專業評審組成員的取消其審議或者評審資格;是推薦單位或者推薦院士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是獲獎者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因獎勵獲得的職稱(崗位、職務)和考核結果等;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勵辦法》(蘇政發〔2016〕95號)同時廢止。